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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见面”提案工作规则
2017-07-31- 16:13  点击数:  来源:   文字大小:【放大】【缩小】      

政协玉环市委员会“四见面”提案工作规则

 (2017年7月18日由中共玉环市委批转

玉市委发〔2017〕4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市政协“四见面”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浙江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协“四见面”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四见面”提案工作坚持中心指向、民生导向,针对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课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促进市委、市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三条 在市政协全会期间举行“四见面”提案办理协商会。“四见面”提案办理协商会由市党政领导、政协领导、承办单位(包括主办和协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提案人等四方参加,提案人现场提出意见建议,市党政分管领导以及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现场答复,并进行面对面现场协商。

第四条 “四见面”提案办理协商是加强和创新提案办理的一种有效载体和重要方式,全市政协组织和广大政协委员要积极运用“四见面”提案办理协商的形式,加强同社会各界的联系,及时反映群众呼声,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各乡镇(街道)、市级机关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办理,认真落实。

第五条 “四见面”提案工作在市政协党组和主席会议领导下开展,由分管提案工作的副主席分管,市政协提案委负责统筹协调,政协各专委会、界别组、联络组分别牵头组织实施。

第六条 “四见面”提案列入市政协重点提案,由市委、市政府领导领办,市政协领导督办,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承办。

第七条 市政协、各承办单位和乡镇(街道)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和保障“四见面”提案的调研、办理、督查、评议等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选题确定

第八条 “四见面”提案的选题应在市政协全会前多途径广泛征集,除向市政协各参加单位、党派团体、专委会、界别组、联络组和委员征集外,可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也可从市政协调研课题中遴选。

第九条 市政协各专委会、界别组、联络组需提供1个以上经初步调研的备选选题及调研材料,于征集通知发出后1个月内报市政协提案委。

第十条 市政协提案委组织相关人员对征集的备选选题进行协商讨论,确定初步选题,并提出理由和建议。初步选题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协商确定后,报市委、市政府协商后实施。

第三章  提案准备

第十一条 每个“四见面”提案选题各成立一个提案工作组,组长由市政协联络组(界别组)组长或专委会主任担任,负责方案制定、人员组织、实地调查、提案撰写、视频制作、前期对接协商、协商会现场组织准备等具体工作。提案工作组成员由业务熟悉、调研能力强、履职积极性高、表达能力较强的委员组成。

第十二条 提案工作组应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按政协提案的基本要求撰写“四见面”提案内容,交市政协提案委审查立案。

第十三条 提案工作组根据“四见面”提案的内容,制作多媒体视频。视频内容应紧扣提案内容,画面清晰生动,语言精炼,视觉冲击力强,片长一般不超过10分钟。

第十四条 提案工作组应深入研讨现场协商内容,提高现场协商发言的质量。现场协商应紧扣提案主题,言简意赅,层次分明,语言生动,不讲空话套话,引用资料和数据准确。各组发言委员、发言顺序报市政协提案委备案。

第十五条 市政协提案委加强对各提案工作组的调研、视频制作、现场协商内容研讨等业务指导,严格把关。

第四章  协商对接

第十六条 “四见面”提案的承办单位建议名单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征询市政协提案委意见后,报市委办、市府办确定,并书面通知相关承办单位。

第十七条 市委、市政府在市政协全会召开之前举行“四见面”提案预交办会议,听取筹备情况汇报,明确办理要求。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要加强协作,认真做好“四见面”提案办理的前期准备工作,密切与提案工作组的沟通联系,通过对接会等形式主动征询办理意见建议,确保协商办理质量。

第十九条 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协提案委提出“四见面”提案办理协商会安排方案,报市委审定。

第二十条 市委办、市府办、市政协办、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协提案委要加强沟通衔接,精心组织,妥善安排好现场办理协商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五章  现场办理协商

第二十一条 “四见面”提案办理应充分协商,时间一般安排半天。

第二十二条 “四见面”提案办理协商一般设2个会场,每个会场安排1—2个提案,分别由市委办、市府办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对象除市党政领导、政协领导、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提案人外,邀请全体政协委员、列席人员、新闻媒体记者参加。

第二十三条 “四见面”提案办理协商应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开放互动原则,营造良好的协商氛围。

第二十四条 “四见面”提案办理协商会主持人应对提案人发言和承办单位答复提出明确的要求,对承办单位的答复应征询发言委员的意见。除提案人发言外,也可征询现场列席委员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 委员发言应有理有据、简明扼要,一事一问、依次进行、避免重复。原则上开头或最后应作简要概括。

第二十六条 市委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对提案作全面答复,提案人应针对答复内容的有关细节提出意见建议,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答复,现场答复应紧扣问题、简明扼要。

第二十七条 市委、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及其他有关市领导应对落实提案办理协商结果提出明确要求。

第六章  督促落实

第二十八条 “四见面”提案的办理实行项目化管理,承办单位应制订办理计划,分解落实办理项目、完成时间和责任人,建立健全办理机制;在3个月的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向提案人答复办理情况,并抄送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政协提案委。

  第二十九条 “四见面”提案列入公开办理提案,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布,跟踪报道提案办理进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市政协对“四见面”提案办理情况进行重点督办,组织提案人和有关政协委员通过座谈协商、调研视察等方式,督促承办单位推动提案办理和落实;对提案涉及的本年度难以落实的事项进行跨年度跟踪督办。

第三十一条 市政协常务委员会每年年底对“四见面”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纳入市对部门(乡镇街道)年度考核。

第三十二条 “四见面”提案承办单位应通过视频或书面报告等形式,在下一年市政协全会期间向全体委员报告办理结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政协提案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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