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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参与村集体资产分配不妥
2014-03-31- 00:00  点击数:  来源:   文字大小:【放大】【缩小】      

县政协玉城联络组反映: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村级集体资产迅速增长,村民从集体资产分配中获得的利益越来越多,但因利益分配产生的矛盾也越来越大。据委员调查发现,我县有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参与村集体资产分配,受到村民指责。部分群众认为,脱离农村劳动生活的国家公职人员享有较高的工资和社保福利待遇,不应与民争利。公职人员参与村集体资产分配,加剧了村民利益分配矛盾,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也有损公职人员和政府的清廉形象。

当前,我县公职人员参与村集体资产分配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公职人员原先是本村村民或原户籍在农村,有的还存在土地耕牧权关系;另一种是通过户口挂靠、置地购房落户在农村,从而获得村集体资产分配。目前,我县没有出台村集体资产分配的相关制度,虽然《村民组织法》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但是作为村集体资产“把关人”的村两委负责人有很大的话语权和决定权。有些村班子领导认为村集体资产是“祖宗业,人人有份”,不愿得罪原本是村民的公职人员;对外来落户的公职人员,特别是一些有权势的公职人员存在“送人情”的心态,一些村民不便公开反对,但私下意见很大。

农村集体资产是广大农民多年来辛勤劳动积累的成果,是保障农民生存和发展农村经济物质基础,公职人员参与村集体资产分配难以得到社会认可。为此,建议:

1、县、乡镇(街道)两级纪检部门应牵头对公职人员参与村集体资产分配行为进行排查,通过账目审查,村集体资产分配明细表审核,掌握参与人员名单、工作单位及职务、参与分配的原因和获得的财物、土地等资产状况,为开展清理工作奠定基础。

2、清理工作应区别对待。建议对原是本村村民或原户籍在农村的国家公职人员,应停止发放;存在土地耕牧权关系的,要及时收回;对以户口挂靠、置地购房落户等为理由获得资产分配的,应责令退还;对存在权钱交易、以公谋私行为的,应予以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3、建议县政府要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公职人员不得参与村集体资产分配。乡镇(街道)要对现已备案的村规民约进行检查梳理,从村集体资产的使用、审批、分配等环节入手,督促村两委修正完善村规民约,杜绝公职人员参与村集体资产分配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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