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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我县矿山管理的建议
2014-03-31- 00:00  点击数:  来源:   文字大小:【放大】【缩小】      

县政协派驻国土资源局民主监督小组反映:

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项工程建设如火如荼,对矿山资源的需求日益加大。矿山资源的开发、保护更是社会一直关注的热点。近年来,虽然县国土部门多措并举,加强对矿山资源的监管,加大对非法采矿的打击力度,取得了较为明显的工作成效,但与县委、县政府及广大人民群众对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期望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1、矿山资源开发集约化程度不高。我县在建工程较多较散,各指挥部、乡镇(街道)、园区为提高运输安全系数及降低运输成本,要求就近选矿,而县国土部门并未严格把好矿山资源统筹开发源头关。现在,大部分乡镇(街道)都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矿山,分布较散,不利于矿山资源节约化开发和环境保护。据统计,我县共有持证矿山17家,其中大中型矿山9家,小型矿山8家。现虽已全面停止临时涉矿爆破审批,但2012年末及2013年初,仍有3起临时涉矿爆破。

2、矿山资源监管力度不够。一是批后程序监管不到位。按照《浙江省矿山安全准入条件程序审查规定 》要求,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开采的露天矿山,除应符合矿山准入条件的规定外,还应编制《矿山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而县国土部门在根据《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办理临时涉矿爆破后,未及时督促实施主体单位及时编制并办理《矿山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手续。二是非法采矿打击力度不足。对一些以修路、农业等基建项目进行非法采矿的执法比较被动,存在走过场现象。对于工程性矿山外销及矿山转让中的不规范现象,监管过于疲软。三是矿山闭坑工作不彻底。一些矿山在建设工程结束后,国土部门没有对多余的石料履行公开出让程序;有的原采矿权人继续违规开采,导致矿山资源大量流失。

3、矿山生态环境有待美化。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投入大、技术要求高。我县虽然设立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但是由于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山较多,仅凭单一的备用金制度很难解决我县业已破坏的生态环境问题。同时,我县缺乏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优惠政策,政府投入不足,影响治理效果。此外,我县矿山治理技术不够成熟,仅停留在边坡修理、绿化植被等初级层面,没有达到农业、林业再利用要求,无法保持自然生态平衡。

为此,建议:

1、统筹开发矿山资源。县国土资源局要按照《玉环县矿山资源规划(2011——2015年)》要求,通过全面关停“禁采区”矿山企业,进一步缩减矿山数量,扩大矿山规模,合理优化矿山布局,调整矿业结构,逐步淘汰“散”、“乱”、“小”等小型矿山;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建设对矿山资源的需求,结合矿山资源储量实际情况,逐步完善矿山资源规划,整合矿山资源,把开采的范围集中在一个相对合理的较小的区域内,对有条件的矿山,可考虑整体夷平,不仅减少了后期治理复绿成本,同时增加了可使用土地,促进我县矿山的资源集约化利用,保护好生态环境。

2、加大审批执法监管力度。针对矿山事前审批、事后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县国土资源局将采矿权设置实行实地踏勘与听证制度相结合,矿山动态监测与巡查制度相结合,矿山延期与年检制度相结合,逐步完善非法采矿举报和行政问责制度。同时,建议成立打击非法采矿相应机构,由县国土部门牵头,乡镇(街道)和公安、安监、工商、林特、水利、电力等部门配合,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对以养殖为名的非法采矿行为,农业部门要把好源头关,通过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保护好矿山资源。对非法转让、非法开采等行为,尤其是建设工程完工后矿山的违规开采的,要从严查处,严格执法。同时,各工程指挥部要规范自己的行为,确保监管制度落到实处。 

3、提高生态环境治理水平。县国土资源局应通过成立废弃矿山治理生态复绿工作机构,统筹解决矿山治理和复绿过程中的问题。同时,应尽快出台有关引导和激励社会资金参与矿山环境治理的优惠政策,解决矿山治理过程中的资金不足问题,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绿的多元化投资机制,提升矿山治理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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