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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玉环县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意见
2014-11-10- 12:08  点击数:  来源:   文字大小:【放大】【缩小】      

中共玉环县委

关于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全省政协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意见》(浙委发[2013]35号)的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意义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有利于改进政府工作,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作用,对于深入推进城乡统筹的全岛新型城市化战略,努力打造“海上都市、美丽玉环”,具有重要意义。

二、把握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有序开展民主监督,认真贯彻党委的决策部署,切实把牢正确政治方向。

2.坚持服务大局。始终围绕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监督,寓监督于服务支持之中,努力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凝聚起强大的正能量。

3.坚持维护民利。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真心维护群众合法利益,促进党委、政府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

4.坚持民主协商。始终把民主协商贯穿于民主监督工作之中,发扬民主,协商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切实维护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听取各方面人士的意见建议。

5.坚持实事求是。始终发扬求真务实精神,深入调查研究,客观分析问题,如实反映情况,敢于和善于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三、明确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

1.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地区的实施情况。

2.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本地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城乡规划、财政预算、重大改革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4.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民生工程、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情况。

5.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置解决情况。

6.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执政为民、工作作风、效能建设、廉洁从政的情况。

7.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所提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8.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9.其他需要监督的重要问题。

四、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

1.会议协商监督。召开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题政治协商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对口协商会议、界别协商会议、提案办理协商会议等,通过建议案、协商纪要、大会发言、分组联组讨论、面对面沟通交流、意见建议综合等形式,向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2.专项集体民主监督。按照党委统一部署,围绕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政协委员综合运用调研视察、座谈走访、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向党委、政府提交专项集体民主监督报告。

3.民主监督员监督。根据党委、政府要求和政协工作安排,向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及有关单位统一委派民主监督员,或应邀推荐政协委员担任有关部门(单位)的特约监督员、行风监督员,对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提出民主监督建议书。

4.民主评议监督。根据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由政协选择社会各界比较关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专项工作,组织政协委员开展民主评议活动,提出民主评议报告,报送党委政府及有关方面。

5.提案监督。通过政协提案,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运用跟踪督办重点提案和重要提案、集中办理专题类提案、加强提案办理协商、公开办理提案、开展提案办理“回头看”、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等方式,对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6.反映社情民意监督。畅通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渠道,向党委、政府反映社会基本情况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愿望,推动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解决。

7.委员视察监督。组织政协委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民生工程进行视察,发现和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向党委、政府提出视察报告。

8.参与党政部门组织的监督。根据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参加党政部门组织的调查、检查等监督活动。

9.对口监督。由政协专门委员会、界别单独或联合对所对口联系的党政部门(单位)相关领域重点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通过对口调研、视察、协商、交流等形式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

10.联动联合监督。省、市、县三级政协委员围绕共同关注的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联动监督。与党委政府的监督机构、人大以及新闻媒体等就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联合监督。

 11.其它形式监督。通过政情咨询、界别活动、委员举报、委员约谈会、媒体专题栏目等形式开展民主监督。

五、建立健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知情明政机制。坚持邀请政协领导和机关、专委会负责人列席党委、政府及其部门重要会议制度,以及党政领导、部门负责人应邀参加政协会议、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制度,及时向政协委员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大决策部署。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政有关部门要定期向政协通报相关情况。

2.建立健全沟通协商机制。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文件规定,须经政协协商的重要决定、重要报告、重要项目、重大事项等内容,要及时提请政协协商。政协民主监督的选题,可由党委提出明确要求,或由政协组织根据党委、政府全局工作部署,有针对性地向党委、政府提出民主监督选题建议,党委、政府要认真研究、及时回复。政协制定民主监督具体实施方案过程中,要及时与受监督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坚持和完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3.建立健全对口联系工作机制。按照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要求,认真做好党政部门同政协专门委员会、界别的对口联系工作,明确联系对象,规范联系内容,完善联系方式,健全工作机制,畅通知情明政、沟通交流、建言献策渠道,推进对口联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推进党政部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依法履行职责、改进工作作风。党政部门要与对口联系的政协专门委员会、界别组保持联系,经常沟通意见、交流信息。

4.建立健全协商反馈机制。党委、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要研究建立反馈意见办理情况跟踪督办制度,认真办理政协民主监督的意见建议,对专项集体民主监督报告、民主监督建议书、民主评议报告和社情民意信息等要在3个月内及时书面反馈办理结果;对党政领导签批的政协建议案、提案、调研视察报告、社情民意信息以及其他意见建议,要列入党政督查工作范围,由党委、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也可与政协联合进行督查。政府每年年底要向政协通报民主监督意见建议办理情况,政协要将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答复情况及时告知有关参加单位或委员,党政督查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

六、加强和改善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领导

1.重视支持和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各级党委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领导,确保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政协民主监督作为完善权力运行制约机制的重要环节,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重视支持和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列入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把政协民主监督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要推进政协民主监督制度建设、确保政协民主监督有章可循、按章办事,提高政协民主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水平。要加强政协基层组织建设,大力支持乡镇(街道)政协工作联络处建设,在有3名以上政协委员的乡镇均设立政协工作联络处,定期组织政协委员开展活动,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监督覆盖面。

 2.积极为政协民主监督创造良好条件。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尊重和保障政协委员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权利,绝不允许发生对政协委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对阻扰政协民主监督的单位和个人,政协可建议党委、政府追究其责任。各级政府要把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要主动支持配合,积极为政协委员了解情况、查阅资料、走访座谈等提供方便。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为委员参加履职活动在时间、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3.着力提高政协民主监督能力水平。县政协党组要切实发挥在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找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的结合点,周密细致做好民主监督的组织、协调和实施,确保民主监督规范、有序、富有成效地开展。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发挥政协专门委员会、界别的组织平台作用。要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切实加强对政协委员的学习培训和服务管理,组织政协委员及时了解把握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趋势,不断提高政协委员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和监督水平。继续探索政协民主监督的新形式、新载体、新方法,不断丰富和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切实增强民主监督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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