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玉环县委员会提案工作细则
(1998年6月26日县政协五届二次常委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4日县政协六届四次常委会议修订,2005年11月25日县政协六届十六次
常委会议修订,2012年4月5日县政协八届一次常委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台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小组、乡镇(街道)政协工作联络处与联络组(以下简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行政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安定团结,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玉环科学发展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乡镇(街道)政协工作联络处,应当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密切协作,共同推进提案工作。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原则上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预备会议决定。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闭会后,在提案审查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提案委员会,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与政协玉环县委员会任期相同。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玉环县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提案;
(五)向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反映重要意见、建议;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八)加强与中共玉环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与合作;
(九)加强与县政协委员、县级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有关人民团体以及县政协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乡镇(街道)政协工作联络处和联络组的联系与配合,发挥政协整体功能;
(十)接受上级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省内外兄弟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相互沟通情况,交流经验。
第九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和材料,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一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县政协委员和在玉的全国、省、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委员讨论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县政协特聘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四)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也可联合提出提案;
(五)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及专业小组、乡镇(街道)政协工作联络处及联络组,可以本委员会或组的名义提出提案,也可联合提出提案。
第十二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我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内容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
(三)提案应当实事求是,做到简明扼要,一事一案,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四)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领衔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委员讨论小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等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五)提案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提交。根据提案工作信息化的要求,通过玉环政协网提案工作平台提交、审查、交办、答复、反馈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全体会议提案统计截止时间内提出的提案,由会议秘书处提案组提出初审意见,提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定;统计截止时间以后提出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查、处理。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六)超越我县职权的;
(七)属于纯学术研讨的;
(八)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以及反映本单位内部问题或单位之间纠纷的;
(九)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指名举报的;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或建议明显不具备可行性的;
(十二)一案多事,无法落实承办单位的;
(十三)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认为不应立案的其他情形。
未予立案的,可作来信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并及时函告提案者。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对以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及专业小组、乡镇(街道)政协工作联络处及联络组和以界别、委员讨论小组名义提出的提案应当有选择性地报送主席或副主席阅批后,转送中共玉环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 对涉及我县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由提案委员会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以建议案形式向中共玉环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八条 提案经审查立案后应当及时交办。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通过预交办协商后集中交办,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送交有关单位承办;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承办单位对交办的提案,如对承办主体有异议的,应当在交办后15天内向提案委员会提出调整意见,不得搁置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九条 提案的办理是指承办提案的中共玉环县委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级有关人民团体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共玉环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向提案者按时作出书面答复。
(一)承办单位应当保证提案办理质量,在三个月的时限内对提案作出答复。办理复文应当用正式文件和按规定的格式行文,注明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通过玉环政协网政协提案工作平台进行网上同步答复。答复件应在首页右上角处标明办复情况类别。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提案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三年内计划解决的,用“B”标明;提案所提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只能以后研究的,用“C”标明。复文直接寄送提案者,并抄送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和政协提案委员会。
(二)提案办理工作应当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在交办后2个月内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并由主办单位做好意见汇总后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对涉及提案者所在单位职权范围的提案,应当由上级领导部门或本单位主要领导研究办理。
(三)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积极开展面对面协商,主动征询办理意见,及时沟通情况,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及时将收到的《征询意见表》分送交办部门和政协提案委员会。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或有其他意见,承办单位要及时分析原因,并在一个月内重新办理。
(四)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或直接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及时提出对提案办理的意见,促进提案的落实。在收到承办单位办理复文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反馈,并将《征询意见表》寄送承办单位。
(五)重点提案的办理。政协提案委员会可选择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参考价值、事关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并且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具有较强可行性的若干提案,报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作为重点提案进行交办。重点提案需报送党委、政府领导阅示,提出办理意见;承办单位要及时研究分析,主要领导要亲自主持重点提案的办理工作,采取召开协商座谈会或专题调研等形式,提高办理实效;答复意见要经集体讨论研究,并经交办部门审核后答复提案者。重点提案由政协主席、副主席分工督办。重点提案办理后,要跟踪抓落实。各专门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政协工作联络处及联络组亦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若干重要提案进行督办。各民主监督小组要将派驻单位的提案办理情况作为监督的重要内容进行督办。
(六)“四见面”办理提案。全体会议期间,一般应举行由县党政领导、政协领导、提案者及政协委员、承办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四见面”提案办理协商会,进行面对面的充分沟通和交流,由县分管领导或承办单位现场答复提案者。对一些疑难问题,有关县党政领导可当场决定,促使问题解决。政协提案委员会应在会前及早开展“四见面”提案征集活动,并在会前与有关承办单位认真协商,提前交办。
(七)公开办理提案。政协提案委可选择一些重点提案和事关民生的重要提案作为公开办理提案,提请主席会议通过后,联合县级各新闻媒体,对提案内容、办理进程及办理结果进行全方位跟踪报道,提高提案办理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条 提案办理工作可以采用政协组织、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办理,促进落实。
第二十一条 承办提案10件以上的单位,办结后应及时写出总结,送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开展提案办理民主评议。提案委在每年10月份左右要组织开展提案办理“回头看”活动,筛选若干个重点提案和提案办理重点单位,交主席会议协商确定作为提交县政协常委会民主评议的对象。常委会在听取评议对象提案办理工作情况汇报后,从领导重视程度、提案办理面商率、按期办结率、问题解决率、反馈满意率等五个方面,当场评议打分,评议结果当场公布并报送县委、县政府。
第二十三条 提案办理完毕后,提案办事机构应将提案原件、承办单位答复件、提案者反馈意见等有关资料按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二十四条 对办理提案认真负责并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协办公室会同中共玉环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给予表彰。
第六章 好提案的评选与表彰
第二十五条 评选要求:
(一)体现抓大事、议大事原则。内容应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二)内容属实,观点鲜明,重点突出,理由充分,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易于承办单位操作。
(三)所提建议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前瞻性,对长远规划、宏观决策具有较重要的参考价值;提案被有关单位采纳后,取得了较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我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二十六条 评选件数:
每年度好提案的件数应控制在提案总件数的5%左右。
第二十七条 评选程序:
(一)推荐。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小组、地方联络组、党派、团体和委员个人,可采取推荐、自荐和互荐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评选标准,填写《好提案推荐表》,并在每年12月20日前,把书面推荐材料送交提案委员会。
(二)初选。每年年底,在推荐的基础上,由提案委员会提出好提案初选方案,件数控制在年度提案总数的10%以内。
(三)审定。由提案委员会报请政协主席会议审议,确定年度好提案。
第二十八条 表彰奖励:
采取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对好提案的提案者在政协全体会议上进行通报表彰,并予以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