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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玉环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2012-04-27- 00:00  点击数:  来源:   文字大小:【放大】【缩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玉环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2005年11月25日政协第六届玉环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4月5日政协第八届玉环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玉环县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台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会议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玉环县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玉环县委员会)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最高形式。

第三条 全体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全面推进我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四条 全体会议坚持民主、求实、团结、鼓劲的方针,广开言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集思广益,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每届政协玉环县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须在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前,经上届政协玉环县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政协玉环县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时,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六条 每届政协玉环县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政协玉环县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从该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开始。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九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选举政协玉环县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二)协商讨论玉环县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四)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五)协商讨论全县政协工作,推动我县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

第十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第一次

全体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十一条 根据主席会议的提议,常务委员会为全体会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审议通过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二)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的建议名单;

(四)审议通过全体会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名单;

(五)审议提请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案草案;

(六)会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在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之前,主席会议提出全体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的建议。

第十三条 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主持,主要任务为通过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议程,通过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和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的选举办法和决议,审议通过第一次全体会议副秘书长名单,决定全体会议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审议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的各项文件。

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席团常务主席、秘书长工作至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政协玉环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为止;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至第一次全体会议结束为止。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秘书长、副秘书长,由政协玉环县委员会秘书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由全体会议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秘书处下设若干职能组,办理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主席团会议或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采取大会与分组讨论会、协商会、专题会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议程;

(二)听取政协玉环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政协玉环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情况的
报告;

(四)听取其他报告或说明。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闭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各项决议和报告;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三)通过政协玉环县委员会的建议案;

(四)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安排大会发言。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乡镇(街道)政协工作联络处及联络组、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书面发言材料,申请大会发言。大会发言人选由会议秘书处确定。

第二十一条 全体会议各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团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全体会议期间,根据委员界别、各委组人数及其他有关情况,将委员分成若干个讨论小组,小组讨论会由小组召集人主持。编组及召集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讨论编组及召集人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议邀请中共玉环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领导,县人武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出席;邀请在玉的全国、省、市政协委员,县级离退休干部代表、县政协历届领导中的部分同志,县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乡镇(街道)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士列席。

第二十四条 全体会议可邀请有关方面人士和群众代表旁听,具体人选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全体会议邀请有关新闻媒体作采访报道。

第二十六条 委员应按照会议日程积极参加全体会议的各次会议和各项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时,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和建议案

第二十七条 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及专业小组、乡镇(街道)政协工作联络处及联络组、委员或委员联名、特聘委员,以及在玉的全国、省、市政协委员,均可提出提案。提案的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可选择若干重点提案进行“四见面”协商办理;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统计截止时间由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团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九条 全体会议可就涉及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向中共玉环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三十条 全体会议期间,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或占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可提出建议案草案。建议案草案经主席会议或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选举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政协玉环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本届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会议主席团领导。

第三十二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由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各委员讨论小组充分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三十三条 全体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须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三十四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由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全体会议决定。其他各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参照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建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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