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玉环县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2003年8月25日县政协六届九次主席会议通过,2005年12月28日县政协六届三十二次主席会议修订,2012年3月6日县政协八
届一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玉环县委员会主席会议(以下简称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政协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全面推进我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和政协玉环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积极参加政协玉环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举行的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上级有关重要会议精神和中共玉环县委的重要决定,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
(二)审议本届政协玉环县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政协玉环县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三)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按照“三在前”原则,对中共玉环县委、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讨论,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四)审议以政协玉环县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玉环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调研报告和其他重要意见、建议。
(五)审议通过政协玉环县委员会全体会议邀请列席人员范围及名单、讨论编组和召集人名单;决定旁听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有关方面人士和群众代表的人选及其他事项。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讨论编组和召集人名单,由全体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会议的日程,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提交会议通过;审议提交会议决定的事项和文件。
(七)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八)审议政协玉环县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专门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政协工作联络处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听取和讨论重要调研、视察、考察活动情况及建议案、调研视察报告、重点提案办理情况的汇报;审议委派民主监督员工作实施方案及民主监督建议书。
(九)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任免政协玉环县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综合办公室副主任、专门委员会副主任,专业小组和地方联络组正副组长,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和地方联络组成员人选。
(十一)研究全县政协工作,领导、督促和检查专门委员会、乡镇(街道)政协工作联络处及联络组的工作;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增进团结与合作,
(十二)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八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决定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席会议,一般在常委会议召开10天前举行。
第九条 主席会议举行前,办公室应将会议通知、会议主要议题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提前一至三天送达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除外)。
第十条 主席会议举行时,本会办公室和综合办正副主任,专门委员会主任、驻会副主任,以及政协机关其他有关人员视情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会议要由专人记录,结束后可视情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决定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意见一时难以统一的重要问题,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决定问题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提请人应在主席会议审议时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需继续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会议确定的人员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玉环县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五条 主席会议作出的决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分工负责实施。在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根据实施情况,需对某项决定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提交下一次主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 本规则经政协玉环县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其解释权属政协玉环县委员会主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