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玉环县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2003年9月5日政协第六届玉环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25日政协第六届玉环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2012年4月5日政协第八届玉环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五十条的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台州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结合我县实际,政协玉环县委员会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县政协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按照政协玉环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从实际出发开展工作。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开展各种活动,就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六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每个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常务委员会任命,副主任由主席会议任命。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县政协委员担任,人选由秘书长提出,征得本人同意后,提请主席会议决定。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专业小组开展各项活动。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应经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按组建专门委员会时的程序办理。
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一些有代表性或有专业特长的其他人士担任其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的确定,须经专门委员会提出,报请主席会议同意。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专业知识水平,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调查研究等经常性活动。
第九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在此基础上成立提案委员会,负责届内每次会议和日常提案的审查、督办工作。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的调整,与其它专门委员会办理程序相同。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应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一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讨论研究问题,协调布置工作。专门委员会工作由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十二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稿,应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并签发;重大问题,应报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
专门委员会文稿需以政协玉环县委员会名义发文的,须经秘书长和专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共同审核,交分管副主席审阅同意后送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以政协办公室名义发文的,须经专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和办公室主任或分管文字的副主任共同审核,交分管副主席审阅同意后,由秘书长签发。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应根据政协玉环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的精神,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报主席会议备案。专门委员会应认真总结每年工作,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或政协玉环县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应与中共玉环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与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与县级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有关人民团体,以及各乡镇(街道)政协工作联络处、联络组主动沟通情况,建立工作联系。特别要加强与县委、县政府对口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建立和完善对口联系制度。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讨论研究工作,必要时可印发会议纪要。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另行规定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召开时间。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组织活动时,可邀请有关省、市政协委员和县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或下设的各专业小组要组织委员开展经常性的学习、视察、调研等活动,提高委员参与率。在组织活动时或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向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