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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玉环县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简则
2012-04-27- 00:00  点击数:  来源:   文字大小:【放大】【缩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玉环县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简则

(1998年6月1日县政协五届四次主席会议通过,2005年12月18日县政协六届三十二次主席会议修订,2012年3月31日县政协八届二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委员视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视察工作条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 委员视察作为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委员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学习提高的重要方式;是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渠道;是密切同社会各界联系,加强党派、界别之间合作共事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视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中共玉环县委、县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社会实际,深入基层和群众,了解县情民情,提出意见建议,为全面推进我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视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以及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成就;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等。

第五条 视察组织工作坚持“求实、规范、安全、协作”的原则,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周到服务。视察组织形式主要有委员集体视察和小型专题视察。视察的选题侧重与中共玉环县委、县人民政府中心工作结合,与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全体会议主题结合,与专项民主监督工作结合。

第六条 根据政协玉环县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由本会或专门委员会,乡镇(街道)政协工作联络处提出年度委员视察工作的计划和视察题目,经县政协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视察活动一般就地就近进行。本会或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活动一般于本县区域内进行,乡镇(街道)政协工作联络处的视察活动一般于本辖区内进行,如需跨乡镇组织视察的,应先提出计划,报县政协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每次视察活动都要事先做好充分准备,紧扣题目,力求把情况了解把握得全一些、准一些,把问题分析研究得透一些、深一些,切实提高视察的质量。

第九条 本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乡镇(街道)政协工作联络处组织视察时,可邀请当地相关的全国、省、市政协委员参加。委员参加视察,要按照日程参加各项活动,遵守有关规定;认真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反映社情民意;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委员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视察的,要事先向组织者请假。

第十条 根据视察内容和题目,可视情邀请县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相关情况。必要时可联系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第十一条 视察方式主要为听取情况介绍、实地察看、座谈、与相关党政领导及部门负责人交换意见等。

第十二条 每次视察结束后,一般应写出视察报告。视察报告要集思广益,充分研讨,提高质量。视察报告由视察活动负责人审核。

以本会名义组织的视察,视察报告报送中共玉环县委、县政府,抄送有关部门;以专门委员会及专业小组、乡镇(街道)政协工作联络处及联络组名义组织的视察,视察报告报送县政协办公室或综合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或综合办公室根据报告内容和质量,请示相关县政协领导同意后,酌情转报中共玉环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对在视察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重要情况或建议,可以通过提案、信息等渠道反映给有关部门。

视察活动组织者要将每次视察活动情况报县政协办公室,在《玉环政协》简报和玉环县政协网上发布。

第十三条 本简则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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