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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玉环县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试行
2012-04-27- 00:00  点击数:  来源:   文字大小:【放大】【缩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玉环县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试行)

(2006年2月6日政协第六届玉环县委员会第十七次常委会议通过,2012年4月5日政协第八届玉环县委员会第一次常委会议修订)

 

第一条 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工作的主体。委员参加政协各种会议和活动,是政协组织有效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基础和关键。为不断提升委员的整体素质,增强委员履职的使命感、责任感,充分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努力推进我县政协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玉环县政协委员。

第三条  委员的基本权利:

(一)在本会会议上有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本县重大事务的权利;

(四)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五)有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六)有声明退出本会的自由;

(七)在坚决执行会议决议的前提下,有声明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

(八)有履行职能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委员举报、批评涉及到的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委员进行打击报复。公安司法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政协委员采取强制措施和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委员实行立案审查,应及时向县政协党组通报;

(九)受到本会撤销委员资格,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第四条                   委员的义务和职责:

(一)遵守《政协章程》和政协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决定;

(二)按时参加县政协的各种会议和活动,充分发表意见,积极建言献策;

(三)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积极撰写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

(四)发挥代表性强、智力密集、联系广泛、渠道畅通、位置超脱的优势,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协助党委、政府做好理顺情绪、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凝聚人心的工作。

(五)切实加强自身修养,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提高履行职能水平,树立政协委员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根据政协工作的特点,按照建设学习型组织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委员学习与培训,县政协机关要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第六条 学习与培训的内容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时事政治,人民政协和统一战线的理论,政协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及其他知识。

第七条 学习与培训的方式有:

(一)有计划地组织全体委员进行人民政协和统一战线理论、上级有关重要文件精神及其他知识的集中培训;

(二)通过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进行学习讨论;

(三)以委组为单位开展经常性的学习座谈和专题研讨活动;

(四)分别邀请党委、政府领导和部门负责同志以及专家学者举办情况通报会、专题报告会;

(五)举办人民政协和统一战线知识的竞赛、联谊活动,为委员订阅政协报刊,发放各种学习资料等;

(六)通过“玉环县政协网”,建立开放式的学习信息网络,为委员的学习、交流开辟新途径。

第八条  委员要充分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意义,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培训,争做学习型委员,推动政协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  委员的管理与考核工作由县政协党组、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领导,由县政协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各专委会和乡镇(街道)政协工作联络处具体负责。县政协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做好考勤、考绩统计登记,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委员要积极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如因病、因事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并获批准,不请假或未准假的即为无故缺席。委员因故不能全程出席全体会议的,应以书面形式事先向政协办公室或会议秘书处请假,经秘书长同意后方予准假;出差、因病等原因无法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应事先以其他方式提出请假要求,事后15天内补办书面请假手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须事先向秘书长请假,经同意后方予准假。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及专业小组、各乡镇(街道)政协工作联络处及联络组召开会议或开展活动,相关委员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事先向召集单位或召集人请假,经同意后方予准假。 

第十一条 建立和健全政协各类会议、各项活动出勤点到和通报制度。统一印制各类会议、各项活动点到登记册,以利于准确记录出勤情况。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如实记录委员出勤情况,每季度统计一次上报县政协办公室。委员的出勤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全体会议单独通报,其他会议和活动每季度通报一次。

第十二条  建立委员述职考评制度,委员述职考评一般每届安排2次,采取书面和口述相结合的方式。根据《政协玉环县委员会委员述职报告制度(试行)》规定,述职考评内容主要包括:参加会议、活动的情况;提交提案、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开展民主监督情况;参加调研、视察以及撰写调研理论文章情况。委员述职评议后,及时将评议结果向县委组织部、统战部和委员所在单位反馈,作为县政协换届时委员是否留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建立激励机制,结合履职考核情况,开展政协工作评优评先表彰活动。每年开展一次优秀委员评选,名额控制在委员总数的8%左右,以组为单位(不设组的以委为单位)进行民主推荐,由县政协综合办公室审核汇总报主席会议研究审定。根据《政协玉环县委员会提案工作细则》和《政协玉环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若干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好提案”和优秀信息员评选。优秀委员、“好提案”和优秀信息员届时在县政协全会上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委员不自觉履行职责、不遵守政协章程、违纪违法的,根据《政协玉环县委员会委员辞职制度(试行)》规定,分别给予调整或撤销委员职务处分。 

(一)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1、每届任期内,累计无故缺席全体会议2次或请假3次的;

2、连续两年在全体会议期间只报到而不参加会议具体活动的;

3、连续两年未提出一件政协提案(包括联名提案、大会发言)或未反映一条社情民意信息的;

4、无特殊情况,一年内不参加县政协及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小组、乡镇(街道)政协工作联络处和联络组等组织的任何会议和活动的(政协全体会议除外)。

5、无故不参加委员履职述职的。

(二)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其委员职务:

1、违反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2、违反党政纪律,受到撤职及以上处分的;

3、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影响恶劣的。

第十五条  委员因调离本县域或因工作岗位和职务变动失去其在原界别代表性的,经县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后,由县政协办公室通知该委员向县政协常委会提交书面辞职申请。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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