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玉环县委员会委员辞职制度(试行)
(2011年1月25日县政协七届二十四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政协履行职能水平,切实解决好政协委员因职务或工作岗位的变动,以及个别政协委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等问题,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玉环县委员会委员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玉政协〔2006〕9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协委员在任期内,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可以向县政协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
第三条 县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一)每届任期内,累计无故缺席全体会议2次或请假3次的;
(二)连续两年在全体会议期间只报到而不参加会议具体活动的;
(三)连续两年未提出一件政协提案(包括联名提案、大会发言)或未反映一条社情民意信息的;
(四)无特殊情况,一年内不参加县政协及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小组、乡镇(街道)政协联络处(组)等组织的任何会议和活动的(政协全体会议除外)。
(五)无故不参加委员履职述职的。
第四条 县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其委员职务:
(一)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二)违反党政纪律,受到撤销行政职务或开除公职处分,以及开除党籍处分的;
(三)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影响恶劣的。
调整、撤销委员职务的,可由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直接提交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五条 县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辞去委员职务:
(一)因职务或工作岗位变动,失去其在原党派、原界别代表性,不宜继续担任政协委员职务的;
(二)已调离玉环县工作的;
(三)其他情形需要辞去委员职务的。
委员辞职的程序:
(一)委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政协党组对委员辞职进行研究;
(三)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辞职委员名单;
(四)县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表决;
(五)辞职生效后,由县政协予以公告,并以县政协正式文件形式通知其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时抄送县委组织部门和统战部门。
第六条 县政协委员辞职被接受后,其委员职务终止。
第七条 凡被调整或撤销委员职务的,不宜担任下一届政协委员。
第八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