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玉环县委员会提案办理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2011年1月25日县政协七届二十四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了切实保障政协委员履行政协职能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政协提案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提案办理单位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提案办理质量,促进我县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根据《中共玉环县委关于加强和完善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玉县委〔2010〕15号)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玉环县委员会提案工作细则》(玉政协〔2005〕14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议范围
提案办理民主评议主要针对县政协重要提案及提案办理重点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即每年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四见面”提案、重点提案、公开办理提案等重要提案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以及提案承办数量较多的重点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作为提交县政协常委会民主评议的范围。
二、评议标准
按照《玉环县政协提案办理民主评议标准》(见附件),从领导重视情况、提案办理面商率、按期办结率、问题解决率、反馈满意率等五个方面,对提案主办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评价。评议标准采取100分制,其中,领导重视情况占10%,提案办理面商率占15%、按期办结率占15%、问题解决率占45%、反馈满意率占15%。得分90分以上的为满意档次,60-89分的为基本满意档次,59分以下的为不满意档次。
三、评议时间和准备工作
民主评议一般安排在每年第4季度进行。为保证民主评议工作顺利进行,县政协提案委和各提案主办单位应提前认真作好相关准备工作。
1、组织开展提案办理工作“回头看”。每年10月份由县政协提案委发出通知,各提案主办单位开展提案办理工作“回头看”,对照《玉环县政协提案办理民主评议标准》进行自我评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评议表和工作总结交给县政协提案委。
2、“四见面”提案、重点提案、公开办理提案等重要提案办理单位以及提案承办数量较多的重点单位要认真做好办理工作梳理,准备好评议汇报材料。
3、县政协提案委组织人员对重要提案和重点单位的办理情况开展调查,并向县政协主席会议汇报。
4、县政协主席会议协商确定年度提交县政协常委会民主评议的对象名单。
四、评议程序
1、被评议对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县政协常委会汇报提案办理情况;
2、县政协提案委通报调研情况,对被评议单位办理情况逐个作出客观的点评;
3、与会县政协常委根据被评议对象的汇报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开展讨论,并对照评议标准进行客观公正地评分;
4、当场公布民主评议结果。
五、评议结果运用
评议结果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府,通报各乡镇、县级机关各单位及县政协委员;评议结果与县对乡镇、部门年度考核挂钩。
六、本办法从2011年度起试行。
附: 玉环县政协提案办理民主评议表
附件:
玉环县政协提案办理民主评议表
承办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 | 评议标准 | 评议得分 |
领导重视 (10分) | 有负责领导和具体责任人;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办理答复;有办理落实的计划或方案;及时提交提案办理工作总结。 | |
办理面商率(15分) | 提案办理前主动与提案人联系,面商解决问题办法;面商率达100%。 | |
按期办理率(15分) | 提案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办理完毕,并向提案人回复行文,抄送交办单位和县政协提案委;提案办理回复行文规范。 | |
问题解决率(45分) | 分提案所提问题得到解决、或基本解决、或列入计划解决的;提案所提问题因受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只能以后研究解决、留作参考或不可行的;应该和可以解决而没有解决的三类酌情进行打分。 | |
反馈满意率 (15分) | 在书面答复前,及时主动征询提案者对提案办理的意见;提案者满意率达到100%。提案者对提案办理反馈不满意的,一个月内进行了重新办理和回复,并再次征询提案者的意见。 | |
综合评价 (100分) | 得分90分以上的为满意,60-89分的为基本满意,59分以下的为不满 意。 | 综合得分 | |
评议结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