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民营经济发展较早也较快,在同类县域经济中占有领先地位。而企业和县域经济的发展,一直都离不开我县逐步积累起来的民间资本。地方经济的发展培育了民间资本,民间资本的壮大又反哺了地方经济。这种互动的关系,也是我县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的宝贵财富和重要经验。
在民间资本发展壮大过程中,一部分资金以融资性投资公司(下简称投资公司)的形式出现在资本市场中。经工商部门登记,截至2010年7月底,我县共有民营一般投资公司17家,民营担保投资公司2家,投资咨询公司35家。这些公司大多在民间资本市场中充当着融资中介或资金提供者的角色,也充当着民间资本“牛鼻子”的作用。据业内人士介绍,通过投资公司和投资咨询公司(包括未挂名投资公司实际从事融资活动的公司商行)进行资金融通的资金,2010年保守估计也有50亿元以上的规模。
投资公司的大量存在,一方面为我县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了银行系统所不能完全提供的资金;另一方面却因经营失范、监管缺位,直接影响到我县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从目前我县投资公司的运作情况来看,基本上以地下活动的形式出现。一是涉嫌违法吸储活动。投资公司表面上虽为公司向民间借款,但由于资金需求量大,对象众多,利率普遍高于国家规定利率,已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警戒红线;二是从事高利贷行为。目前,投资公司放贷资金3%的月利率已是起步价,高的甚至达到了10%,严重扰乱了我县的金融秩序,造成了借款人的负担,进而增加了企业的财务成本。再加上一些不可控因素,有些小企业为此倒闭已是屡见不鲜;三是潜在综治隐患。近年来,投资公司借“倒款”数在其社会借款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由此引发的社会综治问题,进而演变成社会信用体系中的重大隐患不容忽视;四是边缘化经营。从投资公司本身的主体资格来看,投资公司超出工商登记范围经营现象比较严重。同时,由于监管机构无法有效进入该领域,投资公司长期以来不纳税,不接受相关机构监管,融资活动长期于体制外运行。此外,投资公司股东和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低下,对金融风险缺少基本认识,无法向合规方向发展。
从我县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来看,民间资本不宜控制,相反,要让民间资本更大程度地参与到地方经济发展过程中。因此,笔者认为:将解决投资公司去留问题,作为今后一段相当长时间内我县引导规范民间资本运作的政策突破口,以达到银行体系内和体系外资金的顺畅流通,合理有效地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具体方法可以归纳为:加快构建相关监管机构,疏堵结合,规范引导,以政策带动市场化道路。
1、疏堵结合:首先对全县民营的各类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实际从事投融资业务的非投资公司进行一次彻底的普查,掌握更详细更彻底的资料。其次根据政策依据和制度创新的要求,对相对合规且有实力的投资公司进行整合,使其做大做强,进行规范管理,整合后的投资公司依据政策可以逐步发展成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投资基金或信托公司进入到非银行金融体系中,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第三,对于不合规的且社会问题较大的投资公司进行坚决打击,清理出事实的融资市场。从今起不再审批新的投资公司或投资咨询公司,禁止一切企业从事超营业范围的融资性业务活动,一经查处,将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引导部分规模上的企业,学习温州模式,组建企业财团,进行合规投资,同时进行企业间的资金互助,使不该进入民间资本市场的企业产业资本退出玉环民间资本融通市场。
2、规范引导:近年来,国家对民间资本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肯定,不断出台政策法规鼓励和发展民间资本。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民间资本必占重要地位和大放光彩。因此,我们要善于根据现有政策和制度创新工作思路,做好民间资本的规范引导工作。就我县县情来说,规范引导工作重点在于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加快投资公司的整合、监管,从而形成对地方经济的促进力,让民间资本有个排洪道,真正形成民间资本拥有者,企业,地方经济三赢的局面。二是尝试组建企业财团,纳入政府监管体系,服务企业,服务地方,并减少产业资本对民间资本和地方经济政策的冲击。
3、市场化道路:我们之所以要千方百计地规范引导民间资本,堵塞民间资本的不良投向,控制不良影响,根本的目的不仅在于合理壮大民间资本本身,达到资本服务经济的目的;还在于让这些民间资本通过公司化经营、市场化操作、政府性监管,使资本真正以市场经济为导向,形成资本良性,监管有力,经济和谐发展的格局。
4、加快构建监管主导机构:由于我县金融监管机构建设相对滞后,一直对于投资公司和实际从事融资活动的公司难以进行有效监管。我县应加快成立县金融办,主要职能就是全方位监督管理县内金融活动(银行资本、民间资本和产业资本)。县金融办在监管民资的工作范围是:对投资公司活动进行有效监管,引导合规的公司和资本进行整合、转化以及业务指导;联合、协调县人行、银监会玉环中心、县工商、公安、经贸、财政等部门开展工作,对民间资本和产业资本的流向、规模、利率、绩效进行监管;同时对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贷款等违法金融活动进行查处;参与金融联席会议,交换监管信息。
5、各相关部门合力推进:人行和银监会负责对投资公司和其他经审批合规公司的资金融通的流向、利率、规模进行实质性业务管理,建立预警机制,对不符合设定标准的行为及时向县金融办和其他相关部门通报并要求相关公司进行整改。工商部门则加强企业登记,经营活动检查等为工作监管着重点,对公司市场化经营和金融化升级进行监管。公安部门配合金融办查处和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贷款等扰乱金融秩序行为。经贸部门在政策扶持、资金补助、企业转制等进行充分指导和监管。财政部门对整合后的投资公司或其他经审批的合规金融性公司进行财务监督,指导其资金活动的财务核算,同时引导这些公司照章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