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玉环县委
关于加强和完善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
(2010年9月2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全省政协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强和完善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的意见》(浙委〔2009〕60号),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的重要作用,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现就加强和完善我县人民政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
1、深刻认识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意义。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战略高度,深化对人民政协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更好地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职能作用。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牢固树立多党合作理念、主动协商理念、接受监督理念、支持参政理念,充分发扬民主,扎实推进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
2、巩固和完善人民政协工作的良好格局。要按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协调好人民政协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支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形成党委重视、政府支持、政协主动、各方配合的良好工作格局。要把人民政协工作纳入总体工作布局,把是否重视人民政协工作、能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用作为检验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准。要切实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做到工作上大力支持、经费条件上充分保障。
3、建立健全加强党对人民政协工作领导的各项制度。
(1)坚持县委每届任期内至少召开1次全县政协工作会议,专门研究部署政协工作。
(2)县委主要领导亲自抓政协工作,县委和县政府都要明确1名领导联系政协工作,加大对政协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支持力度。
(3)县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1次政协工作汇报,及时了解和研究解决政协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实际问题。
(4)坚持和完善县政协主席列席县委常委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县政协领导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重要专题会议,县政协领导和委办负责人参加县委、县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等制度。
(5)坚持和完善县委、县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听取委员大会发言、参加“四见面”提案办理协商会和分组讨论等活动,在政协常委会议上通报情况、听取意见的制度,其中县党政主要领导每年至少参加1次政协常委会议。
(6)把重视政协工作情况纳入有关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和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述职内容。
(7)把中央、上级党委有关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指示、决定和县委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县委督查范围,及时督促检查,促进有关政策和制度的贯彻落实。
4、充分发挥政协党组在人民政协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县委对事关多党合作、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一些重大问题,以及政协换届人事安排、政协机关人事安排、政协镇(街道)工作联络处主任和副主任人选以及省、市政协委员推荐人选等,应事先征求和听取县政协党组的意见。县政协党组要切实肩负起实现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重大责任,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到人民政协的全部工作中去;要按照县委统一部署和政协章程的规定,配合县委有关部门研究换届时有关界别设置、委员名额、人选和常务委员人选以及届中委员调整等有关问题,并提出建议。
5、切实加强人民政协理论学习和宣传。要重视人民政协理论和统战理论的学习,将其列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重要内容,列入党政干部培训和教学计划。要加强政协文化建设,将其纳入全县文化建设范畴,在规划、政策、措施上予以保障。县委宣传部要把宣传政协工作列入总体计划,形成宣传人民政协工作的长效机制;县级新闻单位要及时报道政协的有关重要会议和履职活动,并支持政协开辟专栏宣传政协工作,不断扩大人民政协的社会影响。
二、切实保障和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
6、明确协商、监督和议政内容。
(1)县委、县政府贯彻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重要决策和重要部署。
(2)县党代会、县委全委会的重要决定。
(3)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重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4)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涉及面广、投资巨大、影响深远的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和调整。
(5)行政区划和城市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及其重大调整。
(6)县委、县政府机构改革和重大体制改革方案。
(7)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领导成员和县法院、县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的建议人选。
(8)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及其调整。
(9)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
(10)对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等情况,以及政协建议案、调研报告、提案和社情民意办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11)其他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7、完善协商、监督和议政形式。
(1)政治协商形式。①会议协商。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四见面”提案协商会及其他专题协商会、县政协党组受县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政府与政协工作协商联席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形式进行协商讨论,听取意见建议。②书面协商。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以书面形式征求县政协的意见,或县政协以《协商纪要》、建议案等书面形式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③恳谈协商。县委、县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以约请面谈的形式,同县政协领导或县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政协委员进行恳谈,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2)民主监督形式。①提案监督。完善县政府领导领办、县政协领导督办重点提案等制度,着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强化“四见面”提案办理工作,提高“四见面”提案办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水平;深化提案公开办理制度,县级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县政协开展提案公开办理,增强提案办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②民主监督小组监督。由县政协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委派民主监督小组到某一部门(单位)开展专项监督,通过明察暗访、视察调研等途径,以《民主监督建议书》等形式提出建议和批评。③民主评议监督。组织委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实施民主评议,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民主评议建议书》。④政情咨询监督。通过政情咨询或交流的形式,向政府部门了解政务、知情明政,直接与部门负责人进行对话和沟通。⑤反映社情民意监督。加强与各界别群众和委员的联系,广泛收集社情民意信息,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政协机关反映各界的呼声,促进有关问题的解决。
(3)参政议政形式。①开展专题调研、视察考察、咨询论证等活动,向党委和政府呈送建议案、调研报告、考察报告。②通过刊发《政协论坛》等形式,向党委和政府提出意见建议。③举办专题研讨会、座谈会、通报会以及政协委员参加党政有关会议和活动。④拓宽参政议政的领域,探索搭建网民、公民参政议政平台,促进民主政治向网络延伸、向公民延伸。
8、规范政治协商程序。党委和政府是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组织实施的主体,要把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主动提交政协协商的要求纳入县委议事规则、县政府工作规则,使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作为党委、政府决策的重要环节予以制度明确。要把重大事项是否经过政治协商、政治协商过程、政治协商意见等纳入党委、政府办文办会的必要程序和重要内容,使中央提出的政治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1)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协商议题由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也可由县政协党组提出建议。一般于每年11月前,由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发出通知,要求有关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需要提交县政协进行协商的议题建议;12月底前,由县委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和县政协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年度政治协商议题方案,报县委确定。临时提出的协商议题,由提出部门直接向县委、县政府办公室提出,报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定。
(2)协商活动的准备。协商议题确定后,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县政协提供了解情况、掌握政策的必要条件。需要协商的文件和相关材料,一般应提前15个工作日送交县政协。县政协要认真制订具体协商方案,围绕协商议题,及时组织政协委员深入开展调研论证。
(3)协商活动的组织。县政协根据县委的要求,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参加县政协的政治协商活动,并就协商的议题作出具体说明,开展双向交流,认真听取意见。属年度计划安排的协商会议,应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临时召集的协商会议,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
(4)协商意见的报送。县政协要认真综合整理协商会议上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协商纪要》或建议案等形式,及时抄送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
9、健全协商、监督和议政保障机制。
(1)完善知情环节。建立重要情况通报制度,县政府至少每半年向县政协通报1次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各部门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政协组织和委员通报,保障其监督知情权。
(2)完善沟通环节。进一步完善县委、县政府部门与县政协专委会的对口联系制度,每年至少开展2次对口联系活动,畅通交流渠道,加强工作联系。党政部门作出重大工作决策和部署、召开重要会议时应邀请政协对口专门委员会参加,并应视情邀请本单位、本系统委员和民主监督员列席。
(3)完善反馈环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认真研究处理政协提交的意见建议。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协商后形成的《协商纪要》和建议案,县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阅批,特别重要的应提交县委常委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及时将采纳落实情况由县委、县政府领导或委派专人向县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通报;对政协以调研报告、视察报告、建议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抓好落实,并在规定时间3个月内给予书面反馈;认真办理政协提案,县政府领导每年要向县政协常委会议通报1次提案办理落实情况;对以社情民意信息形式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应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落实和反馈;对《政协论坛》刊发的调研文章、理论文章提出的观点、策略和建议,也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
三、切实加强和推进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
10、思想作风和履职能力建设。政协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党的观念、大局观念、民主观念、群众观念、创新观念,围绕中心,致力发展,关注民生,履职为民,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政协自身的各项工作制度,提高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加强政协理论研究、文化研究,积极探索政协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努力提高履行职能的成效,推进我县人民政协事业新发展。
11、政协组织建设。加强政协领导班子建设,优化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保持合理的党内外比例,使之成为政治坚定、作风民主、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领导集体。加强政协专门委员会建设,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根据上级要求和形势变化,合理确定政协的机构设置,工作机构名称应与上级政协相对统一,每个专委会应配备专职主任,主任编制在原工作单位的专委会和工作任务多的专委会可配备1名专职副主任,专委会主任应为政协常务委员。加强政协基层组织建设,积极探索政协工作向基层延伸的有效形式和途径,政协镇(街道)工作联络处设主任1名,列席同级党(工)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和政府办公会议,视情况可配备副主任或工作人员1名,联络处活动经费列入镇(街道)财政预算。加强政协机关建设,把政协机关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纳入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切实推进政协机关与党政机关之间干部的双向交流,使政协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形成能进能出、良性循环、充满活力的机制。县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专职常委(含退出现职的原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占县政协机关和原所在单位的编制,并在全县总的编制中实行单列。
12、政协委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委员的推选制度,规范委员推荐提名程序,优化委员构成。政协委员的人选推荐工作,中共党员人选由县委组织部提名,非中共党员人选由县委统战部提名,建议名单由县委统战部汇总,在征求县委组织部、县政协党组的意见后,报县委审定,然后按政协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在推荐政协委员人选时,各界别要发扬民主,充分协商,实行差额推荐的办法,并征求各方意见。要保证每届政协留任委员比例占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对拟留任的政协委员人选,由县政协党组根据委员平时履职情况,提出建议名单。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应探索设立一定比例的专职常委。建立健全委员的学习培训(轮训)制度,加强对委员履职情况的考核。依法保护政协委员的各项民主权利,省、市、县政协委员应列席县人代会和所在乡镇人代会;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在时间、经费、工作条件上支持其参加政协活动,保障其各种待遇不因参加政协活动而受到影响。对阻挠、排斥、打击报复政协委员行使民主权利、履行委员职责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涉嫌违法违纪政协委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时,司法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县政协党组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