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自1999年实施殡葬改革以来,移风易俗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随着殡葬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化,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如公墓市场化经营、公墓管理混乱,墓穴价格节节攀升等等,社会各界反响十分强烈,亟需政府研究解决。
一、我县公墓市场化经营现状
(一)公墓承包经营者高价销售牟取暴利,导致价格虚高。目前,我县公墓公益性质已名不副实。各墓区为满足市场需求,建墓档次越来越高,公墓价格一路飙升。据民政部门提供的2009年5月《玉环县公益性骨灰墓地年检情况汇总表》,全县共建造墓穴22987穴,已安葬12081穴,余穴5368穴。在已售的近万穴墓地中,每穴均价在1万元以上,远远高于民政、物价部门所定的市场指导价。而公墓土地属行政划拨,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公墓低廉的建造成本,给承包经营者带来了高额利润空间,甚至可以说是暴利。因此,市民中诸如“现在连人都死不起了”、“墓地比高档商品房还要贵”等抱怨声不绝于耳。
(二)以收据代替专用票据,公墓销售手续欠规范。为逃避检查和贪图方便,墓地经营单位在销售高价墓穴时,往往不出具正式的非税票据(指乡镇财政统一票据),而以普通收款收据代替。据调查,除个别经物价部门审核的墓区管理单位外,目前基本上使用的是两种形式的收款收据:一种是经营者自制的收款收据,等同于白条子;另一种为普通收款收据,加盖当地老人协会之类的印章。另外,对墓区维护费的提取也不规范。根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规定:骨灰墓葬地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使用期内的维护费,单独建账;预留不足的,骨灰墓地管理单位应当予以补足。由于金融管理体制问题,现墓地经营单位无法开户,对已提取的维护费无法保证专款专用。此外,多数经营者并没有提取维护费。即使提取在账面上有所反映,而实际经费仍在经营业主手中。那么不出20年,墓穴卖光,经营人员散了,墓区就无人管了,将会留下严重的社会问题。
(三)公墓兴建主体复杂,违法行为难以治理。我县登记在册的公益性墓区现有30个,其中由乡镇(街道)兴建的6个,村兴建的9个,村村联建的1个,个人股份承包兴建的10个,老人协会兴建的4个。这些公墓在批准时均为公益性,但运作中均是市场化经营,公益性已不复存在。此外,我县尚有许多既无民政部门审批登记,也无物价部门定价核准,还有一些利用我县重点工程在征迁地工作中,以涉及拆迁私人墓穴为借口,未经审批强行违规建造的墓穴。这些“山寨版公墓”的经营者见现下我县墓穴资源紧张,便纷纷哄抬墓价。而如果按《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去执行,必须将经营承包权收回,主体姓“公”,不得市场化经营。事实上,镇村在承包合同期未满前是无法收回承包权使主体归正的。另外,墓地经营者借口种种原因导致报批文件资料不全,墓地业主难以申报物价部门核价。于是,绝大多数干脆不审批核价。据统计,全县经物价部门核价的仅3家。这样,价格监管部门就无法依法审价、定价。
二、对加强公墓价格管理工作的建议
殡葬改革是一场新旧思想理念的革命,也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为改变我县公墓价格管理现状,进一步推进我县殡葬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抓住重点,强化管理。抓住重点,根本在于强化墓地建设管理和价格管理。我县公墓价格的确定,应本着价格限制,成本合理,保本微利的原则。公墓价格应由建设成本、配套设施、维护管理费、利润等四项组成。在价格管理上,要以降低办丧费用,减轻民众负担为目标,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墓葬区的墓穴建造成本和销售指导价。指导价中,设最高限价。调节价中,控制暴利,明码标价,备案管理。实行合同销售,规范票据。同时,按规定提取维护费,收取资源补偿费,即各墓地确保四分之一墓地面积满足低收入群体需求,实行政府定价,保本优惠价;确保四分之二墓地面积满足普通群体需求,实行政府指导价,保本微利,利润控制在10%以内;其它四分之一墓地面积适应不同群体需求,允许建中高档艺术墓体,实行市场调节,利润控制在20%以内。这样,既可以保证我县现有公益性墓地主体基本姓“公”,也能给乡镇(街道)和公墓经营业主减轻压力,又能控制节节攀升的公墓价格,使群众得到实惠,使经营者保本微利,乐于接受整治,服从管理。在销售方面,按照明码标价,丧户自愿选择。按规定提取不低于20%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使用期内的维护费,由乡镇(街道)政府民政办掌管,单独建立台账,专款专用。针对全县各公墓,土地行政划拨、营业税和所得税免征,报批成本少,获取高额利润多的问题,可以探索由乡镇(街道)适当提取利润部分的1%—3%作为资源补偿费的尝试,专项用于殡葬管理工作经费和墓地经营管理者的考核奖励。
(二)着眼长远,创新模式。从长远考虑,现行的公墓模式,并不能有效节约资源,降低价格。新增公墓规划点应由镇村组织投资、建设、管理,统一墓体规模、规格标准,实行生态化陵园式管理,价格由政府统一定制,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个人经营管理。另外,在倡导生态葬法的同时也要创新模式,另辟蹊径。如:有条件的行政村或中心村,可规划建造骨灰堂。设计上,可按每村族性辈分,确定15—30年规模,分期分区,设计成呈阶梯叠放式风格的骨灰存放亭楼,交由村民族性代表民主听证定案。建设资金可由村民自愿捐筹,村集体出一点,民营老板助一点,财政补一点,并适当收取骨灰存放成本费和维护费,允许经营丧葬用品,经费管理自收自支,由老人协会为管护机构。这样,一能节约土地;二能把传统的宗祠用陵园理念替代;三能适应乡风民俗。我县盛行做“月半”,元宵节、清明节、冬至节祭祖,如此一来,刮风下雨均可举行。同时,民间的家庭祭祀活动,均可在此举行,这种形式百姓也能接受;四能防范“月半”、“元宵节”、“清明节”、“冬至节”、“丧主忌日”、上山烧纸钱、点香烛、送灯、放烟花爆竹之类引发的森林火险,减轻政府由此造成的人力、物力、财力的压力;五可通过建立悼念厅堂,禁止骨灰在路边设祭坛,直接在安葬祠堂举行,减少骨灰路边安放影响交通秩序、环境卫生等现象;六可倡导和体现传统的孝道文化,增进睦邻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七能有效促使现有公墓经营者,自然而然缩小公墓占地规模,以降低公墓价格、改善墓地环境来吸引和招揽丧主入墓。此模式可在借鉴江苏、上海等地经验的基础上,选择几个村先行试点,待成熟后再全面推广。
(三)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县政府要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切实把殡葬管理和殡葬事业发展纳入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尽快制定出台《玉环县公益性墓地建设发展规划》和《玉环县公益性公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按照民政部等八部委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规定,工商、公安、卫生、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保、农林、发改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做好协调配合,每年召开1-2次例会和检查,形成殡葬执法的强大合力。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殡葬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落实专人监管,积极配合殡葬监管执法机构,做好殡葬管理执法工作。当下,要切实抓好全县现有墓葬区的规划评估和价格评估,对推行火化制度以后建造的墓地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整治,对违规建造、哄抬墓价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对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相关人员;对一些利用我县重点工程征迁地工作中,以涉及拆迁私人墓穴为借口,违规建设墓穴的行为应及时予以调解;对未批先建、手续不全的行为及时加以制止。同时,进一步简化公墓建设的相关审批手续,对清查、整治后基本符合条件的公墓(含在建项目)予以补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