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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清形势 转变观念 共建和谐医患关系
2009-03-26- 00:00  点击数:  来源:办公室   文字大小:【放大】【缩小】      


医患关系是众多社会关系中的一种,是医疗人际关系中的关键所在。医患关系的好坏,直接影响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也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由于政府投入不足、医疗体制改革不力、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等原因,我县医患关系严峻,医疗纠纷逐年上升,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因此,我们必须清醒认识、高度重视医患关系问题。

一、认清形势

医患关系是建立在社会经济关系和卫生经济关系基础之上,受经济体制、经济关系、经济水平支配的。因此,改善医患关系的首要之策是分析医患关系所处的社会经济背景,认清医疗事业所面临的发展形势。

1、医疗市场与经济市场一样逐步成为买方市场。过去,社会对医院的要求是能看上病就不错了,而现在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关注自身和家人的健康状况,对疾病的预防和早期诊治都更加重视,由此对疾病的治疗效果预期更高。医疗市场与经济市场一样逐步成为买方市场,病人有了挑选医院和医生的空间和条件,而医院却只能面对现实,接受社会的挑选。

2、社会矛盾在医疗行业反映日趋明显。医疗行业是社会的大窗口,人民群众对医疗行业的反映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矛盾的一种表露。如低收入人群一旦身患疾病,由于经济贫困,心绪本来就不好,而医疗费用昂贵,如果医务人员不能提供理想的医疗服务,难免对医院发泄不满。再则,相对医生来说,病人是弱者,易于得到社会的怜悯和同情。因此,有些人故意拖欠医疗费用,认为是欠政府的钱;有些人滋事向医院索赔,认为是向政府索赔。医院现成为一些群众对政府不满的“排气窗口”。

3、广大群众维权意识明显增强。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教育文化程度的提高,使人们长期沉睡的消费权益维护意识迅速觉醒,尤其在一些重要的民事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以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浪潮蓬勃兴起,人们逐步增强了基本的公民权利意识和消费者权益意识,开始重视自己的权益保护。医疗行业也不例外,患者从接受医疗的那时起,就将自己与医院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为服务与被服务的民事法律关系,认为自己支付相应费用后,有权利得到相应质量的医疗服务,并希望享有自主权、知情权和对医疗的监督权。

二、转变观念

改善医患关系,医患双方必须改变一些陈旧的传统观念。

1、求医观念。在我国,传统地把病人到医院就医称为“求医”,这就给医患关系铺垫了一层不平等的基石。无论是求知、求助,还是求救,求者的地位较低,被求者俨然高贵。尤其是求医,“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对于医者来说,功德无量,何需顾及态度好坏。然而,就病人而言,只能是谨言慎行生怕得罪医院和医务人员。这一传统观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缺医少药的医疗环境改变,现在已经在广大社会人群头脑中越来越淡化,甚至反感,但在一些医务人员的头脑深处却留下了难以抹去的印迹。

2、恩赐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几十年里,国家实行医疗福利政策,医疗行业带有慈善福利、扶危济贫的色彩。改革开放后,政府对医院的补助政策由全额补助变差额补助,后又变定额补助,现已变成定向补助,政府拨款逐年减少。医院的生存与发展几乎全赖医院自身的经营,其经济效益与来诊病人多少直接相关,从某种意义上说,病人是医院的“衣食父母”。

3、治病观念。随着临床专业分工越来越细,医者从事越来越专的诊治,积淀了“看病只是对付病人某一局部器官”意识,淡化了人的思想。我们一些医务人员存在将病人非人格化的倾向,把病人当作“零件损坏的机器”,只注意治病,不注意待人医者与患者的直接接触减少了,更别说与病人情感沟通,这种情感“物化”现象对改善医患关系极为不利。医疗服务模式必须从“以疾病为中心”向“以病人为中心”转变。

三、对策与措施

医患关系是医疗行业工作人员与社会各界人群之间的关系,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必须从社会各界和医疗行业本身两个方向着力工作,落实措施。

(一)关于病人、病家及社会公众的工作

群众对医院意见最大的是诊疗费用太贵,病人对医务人员意见最多的是医疗质量不高,服务态度不好。确实,医疗机构需要改进工作,提高医疗质量,改善服务态度,但其中也存在群众和病人对医疗行业的一些误解。因此,必须广泛深入地向社会各界宣传医疗行业的特点,使广大群众辨明几个关系,端正几种认识。

1、医疗服务档次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关系。20多年来,我国各级医院的条件大为改善,用药档次明显提高,先进医疗设备日益增多,诊疗费用也随之升高。我国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速度已高于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一些城市医疗条件已经接近了一些发达国家的水平。就医疗设备而言,可以说国外有的我国全都有了。向经济条件相对落后的民众提供高档的医疗服务岂有不贵可言。因此,政府必须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实行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才能有效地减轻人民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

2、福利医疗与经营医疗的关系。我国30多年前,医疗事业长期实行纯福利政策,医疗收费远低于成本,医院支出和工作人员报酬主要靠政府拨款。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卫生经济政策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而逐步调整,我国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医院主要靠自身经营维持生存和发展,对于这一情况,大多群众不甚了解,即使知道一二,头脑中也难以消除长期福利医疗的痕迹反射。

3、医疗风险与医疗过失的关系。目前,医学很多领域存在不可知、不可测及不能解决的问题。人是一个活体,随时都可能变化,这种变化有时是自己和他人意想不到的。病人的转归无非两种,要么好转、痊愈,要么恶化、死亡。一些事与愿违的情况是医患双方都不愿看到的,患方不能据此就责难医者,应对具体事实作具体分析,只要医者按规范做了,因病人个体差异等因素出现的无效或反应,医者是没有责任可追究的。医院实行的是首诊负责制,哪个医生接诊的病人哪个医生负责,即使是自己没有把握诊疗的危重疑难病症,也只能在病情许可情况下,征得患方同意才能转诊。如果没有上述转诊条件或上级医生会诊之前,医者就得冒风险施行救治。

(二)关于医疗体制、制度、机制方面的改革措施

1、体制——设置不同档次医疗机构。“开放不同档次的诊疗服务,满足不同经济水平人群的医疗保健需求”我国已提出20多年。以前注重的是一些先富起来的人们,侧重的是优质优价服务。现在看来是不够的,当前急切需要开设一些更低档次的医疗机构,或在一般医院开展一些低费用的诊疗服务项目。这种诊疗服务有以下五个特点:一是服务对象为常见病、多发病患者;二是医院只有一般设备、常用药品;三是诊疗大多采用廉价技术;四是病房条件相对简陋;五是入出院有独自的时限和标准。设立这类医疗机构要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定;要体现政府扶贫政策,政府应给予医院更多的补助政策;要落实优质服务原则,强化服务水平。

2、制度——改革医疗服务模式。我国《执业医师法》中明确规定“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医院及医务人员必须尊重患者在就医时享受的生命权、身体权、平等医疗权、知情同意权、保护隐私权,主动与患者建立多维联系。当前尤其要注重病人的自主权、知情权。病人的生命与健康只能由病人掌握,病人选择医院选择医生的自主权必须受到尊重。医学人道主义最基本的出发点就是把病人看作是一个具有独立意志和独立人格、其人的价值和人的权利应当受到充分尊重的“人”。医学服务模式改革的核心内容就是推行“病人选医生”制度和“诊疗费用日清单”制度,增进病人对医疗质量的依赖,消除病人对诊疗费用的误解。以促建立医患平等、互惠互动的新型医患关系。

3、机制——完善医院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医疗行业职工要用心学习医德理论,全面培养医德情感,认真遵守医德规范,不断强化医德行为。要警惕医疗行为被“铜臭”玷污,防止医患关系“物化”倾向。医院作为医务人员医疗工作集合体,要制订医务人员的医德行为规范,并将医德行为的内容渗透到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中去,如实行人事聘任制和绩效工资制时,应增加医德内容,通过理论教育、行政管理、经济约束等手段,从激励和约束两方面促使医务人员主动着力改善医患关系,努力建设和谐的医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