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次明确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这两种民主形式的提出,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深刻认识和把握。协商式民主体现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以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合作共事为基本实现途径。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为主要职能的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成为实现协商式民主的主要渠道。
一、协商式民主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形式
(一)协商式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对民主形式的伟大创造。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和上层建筑,总是受该国的政治经济状况和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共同作用,反映各自的社会价值取向和政治发展道路,表现出不同的实现形式。西方国家普遍采取选举的民主形式,体现在总统选举、议会选举和表决等社会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选举的民主形式是世界政治文明发展的一大进步,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标志,但在西方的政治实践中却有其固有的缺陷,不能最广泛地代表普通民众的利益,而往往成为少数有钱人的政治游戏以及少数利益集团维护其利益的工具。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实践中,吸收和借鉴人类民主政治发展有益成果,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形式。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纪念五一劳动节口号》,提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民主人士、国内少数民族和海外华侨的立即拥护和响应这一号召,并积极参加到新政协的筹备中来。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正式确立,也标志着协商式民主这种新型民主形式的产生。中国特色的协商式民主的创立和实现,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创造,为人类政治文明提供了一种新型的民主形式。
(二)协商式民主具有巨大的政治优势。首先,协商式民主有利于实现最广泛的政治参与。协商式民主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其主体涵盖了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各阶层等社会各界、各方面人士,能够广开言路、广求良策、广谋善举,使社会各群体中的个别分散的意见、愿望和要求,通过协商渠道得到系统综合地反映。同时,协商式民主的内容十分广泛,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个方面。其次,协商式民主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包容和吸纳各种利益诉求。协商式民主坚持求同存异,蕴含着合作、参与、协商、包容的精神,在充分的、民主的、平等的、真诚的协商讨论中作出大家都能接受的决策。同时,协商式民主坚持民主的多数与少数相统一,既反映多数人的普遍愿望,又吸纳少数人的合理主张,既听取支持的、一致的意见,又听取批评的、不同的声音,能够最充分地调动社会各方面人士的积极性、主动性。第三,协商式民主有利于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真实性。协商式民主无论是在内容还是在形式上,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始终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协商式民主的作用,使得这一民主形式更加真实、有效。
二、人民政协是实现协商式民主的主要渠道
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是实现协商式民主的主要渠道。人民政协切实履行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主要职能的过程,就是发挥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优越性,实现协商式民主的过程。
(一)人民政协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1949年人民政协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正式确立,也标志着实现这一制度的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的诞生。周恩来同志在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指出:“要合作就要有各党派统一合作的组织。这个组织在今天叫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共同奋斗的伟大成果,是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核心,以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各界别为领导核心,以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各界别为基础组成的,是我国惟一所有合法政党参加并以本党派名义在其中活动的多党合作组织。人民政协这种与生俱来的党派合作性,是其不同于其他政治组织的显著特征,为人民政协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提供了必要的政治和组织保证。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三大基本要素,三者有机结合、缺一不可。在人民政协中,中国共产党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从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方针政策上对政协进行领导,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不断加强同民主党派的合作共事,广开言路、集思广益,促进党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政协中坚持共产党的政治领导地位,坚持政协章程规定的各党派遵循的共同政治基础,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两面旗帜,发挥组织构成上占较大比例的优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人民政协成为各参政党履行职能的重要活动场所,在政协会议上,各民主党派可以本党派名义进行发言,发表意见和主张,人民政协成为参政党的公开论坛;可以党派组织的名义提出提案,有关方面要认真研究、答复;可以党派名义开展调研等多种活动;等等。以上这些都是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的具体体现,人民政协这种组织形式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最基本、最重要的形式。
(二)人民政协以广泛的主体结构和不断发展完善的职能形式充分履行职能。人民政协广泛的主体结构和不断发展完善的职能形式,有利于充分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大职能。一方面,人民政协广泛的主体结构,与日益多样化的社会结构相适应,从而产生强大的社会整合功能。人民政协从成立之日起,在50多年履行职能的过程中适应社会各方面利益表达的需要,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要求,不断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努力把各方面力量团结起来,凝聚起来。人民政协成立之初,就是我国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大团结大联合的组织。新时期以来随着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发展壮大,参加政协的界别也不断调整扩大,现在全国政协的组成界别已经发展到34个。另一方面,在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过程中,三大职能的内容、形式和程序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特别是《意见》的颁布,在政协章程原有具体规定的基础上又有新的发展,既全面增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操作性,又在某些方面有重大突破。如《意见》首次就协商议题的确定、协商活动的组织、协商成果的运用、处理及反馈等政治协商程序做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为不断提高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成效提供了重要的程序保障。《意见》将民主监督定性为“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这一相对更加准确的定位既有利于提高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政治层次,又从根本上界定了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一般团体监督的区别;并强调要在知情、沟通、反馈三个环节上“完善民主监督机制”。
(三)人民政协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功能作用相辅相成。建国后,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得以保留,继续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独特的作用,从而正式形成了我国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两种形式相辅相成的格局,开辟了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新纪元。协商式民主主要通过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得以实现。政治协商是平等主体之间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个共同目标,就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平心静气地交换意见,存小异以求大同。这充分发扬了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中和而不同、和衷共济的价值理念。民主监督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拓展与延伸,其除了具有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内涵之外,还包括广开言路,广开才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献计献策。人民政协职能履行方式的特点,既尊重多数人的共同意愿,又充分照顾到少数人的合理要求,这种尊重少数、包容少数的做法顺应现代民主发展的潮流,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坚持多数决定原则的补充。人民政协与人民代表大会功能相辅相成,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得以更好地实现。正如《意见》所说,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
三、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将进一步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优越性,更加体现协商式民主的政治优势。《意见》对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促进人民政协切实履行职能,发挥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优越性,体现协商式民主的政治优势,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一)把促进发展作为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首先,人民政协把促进发展作为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需要。《意见》强调,人民政协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把促进发展作为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发展是硬道理,只有发展,才能解决前进道路上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才能从根本上把握人民的意愿,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推动强国富民和民族复兴伟大目标的实现。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执政党对执政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党的基本路线的核心内容。胡锦涛同志指出,“人民政协只有围绕国家发展的大目标,立足整个国家建设的大格局,才能有所作为、多作贡献。”其次,人民政协把促进发展作为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是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社会要和谐,首先要发展,必须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为社会和谐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同时更加注重发展社会事业,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民政协的特征充分体现了现代意义上的和谐理念,即在大目标一致的前提下,承认、尊重和包容个性差异,通过协商形成共识,使多样性之间达到协调、合作、共赢。人民政协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在发扬民主加强团结和富有成效履行职能的同时,把促进发展作为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着眼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加强党的领导,推进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人民政协作为我国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我国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政协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推进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的根本保证。《意见》的重点是加强制度建设,因为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坚持和完善,人民政协作用的充分发挥,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制度建设的加强。因此《意见》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作为重点,一是总结已有经验,将过去一直在实践的一些好做法好形式进一步上升为制度规定。如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主要采取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形式,体现出更大范围的协商。二是立足新的实践,对过去已有的一些政策和规定,作了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如关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内容、形式,在《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中都有明确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又作了充实,特别是对程序和机制等作了明确规定。三是着眼形势发展,提出了一些新的政策和要求。如《意见》提出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协作和配合,对他们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等。《意见》的贯彻落实,必将推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三)充分发挥参政党在人民政协中的作用。各民主党派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的参政党,是政协的重要参加单位,在政协中,各参政党围绕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重大课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意见》指出,在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各个环节中都要切实发挥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作用。在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中,各党派、无党派人士要充分运用人民政协的各种协商形式,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对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在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中,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在政协中实行互相监督。在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中,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人民政协的重要考察活动及重大外事活动要请参加政协的民主党派的负责人参加,政协专门委员会要积极开展与参加政治的各党派团体的联合调研。《意见》对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的作用,支持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讨论协商及其履行职责的各种活动,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同时也对参政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参政党必须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参政议政的质量和水平,不断适应《意见》的要求,更好地在政协发挥作用。《意见》的贯彻落实,必将进一步发挥参政党在人民政协中的作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更加体现协商式民主的政治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