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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我县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严厉打击“地下钱庄”
2008-07-07- 00:00  点击数:  来源:   文字大小:【放大】【缩小】      

    我县中小企业众多,在县域经济发展中所占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但又是庞大经济体中的弱势群体,其在生产经营中不时会遇到种种困难和问题,最为突出的是贷款难。为了生存和发展,一些中小企业不得不面向社会拆借资金,这就给一些人实施“钱生钱”提供了机会,“地下钱庄”应运而生,有以所谓的“投资公司”、“典当行”或“担保公司”的名义出现,也有三五成群组成小团体的情况出现,他们凭借一定的资金实力,或向社会四处筹集资金,然后以高额的利率向社会发放资金,牟取暴利。
    一、目前我县“地下钱庄”的一些基本状况
    据了解,截止2007年12月底,我县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投资公司或担保公司共49家,其中国有独资公司4家,私营公司45家。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投资公司的设立除要求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以上外,其他条件与一般公司的设立并无区别,也没有规定设立的行政许可制度。因此,除4家国有公司外,其余虽在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投资业务或经济担保、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咨询等,而事实上,并没有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经营,超经营范围、违规操作金融业务、高利发放资金,甚至向社会无业人员发放“倒款”用于赌博或经营“六合彩”等非法活动相当普遍。此外,社会上三五成群的小团体,也四处拼凑资金,做起“钱庄”生意,目前我县这样的“钱庄”已为数不少。上述“地下钱庄”主要有以下特点:
    1、关于经营方式。有的“地下钱庄”打着投资公司、担保公司或典当行等幌子,明目张胆地做起“钱庄”生意;有的既没有固定场所,也没有办公机构,租上一间房屋,摆上几张办公桌,一部电话机,就做起“钱庄”生意;有的甚至连什么设备都没有,就靠一部手机四处发信息来拉拢客户。这些“地下钱庄”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不惜血本,以高额回报为诱耳,大肆向社会集资,然后再以高出借入利率的几倍向中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出借资金牟取暴利。
    2、关于利率。一般情况下,地下钱庄向社会集资的月利率在1.2%-1.8%之间,而出借给他人的月利率则在3.3%-5%之间,“倒款”的利率则更高,达到每日30元-50元(按借1万元算,即月利率9%—15%),其中的利息差就是这些“地下钱庄”主要的利润来源。如果一个“地下钱庄”有2000万元流通资金,年利润就不低于400万元,而且在出借资金时大多数是采取利息先行扣除的方式。据不完全统计,各类私营投资公司和担保公司,加上小群体“地下钱庄”,仅2007年度向社会发放的资金金额达近15亿元,相当于我县四大商业银行个人房贷之和。
    3、关于借款主体。从目前情况看,借款主体主要是一些中小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他们因还贷、支付材料款或工人工资等急需大笔资金,在无法向金融机构贷款的情况下不得已只好向“地下钱庄”借款。这些借款期限较短,一般在一个月左右,借款数额较大,多则几百万元,少的也有几十万元。有些“地下钱庄”还将款项借给他人赌博、经营六合彩等非法活动。
    4、关于借款方式。“地下钱庄”在出借款项时,一般先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人,由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凭据则由“地下钱庄”事先采用“格式”借据,出借单位一栏为空白。一旦发生纠纷提起诉讼时,一般不以“地下钱庄”的名义上诉,而是由其他自然人作为原告上诉,规避了法律对其的制裁。有些“地下钱庄”由于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素质较低,难以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审查,但为了牟取暴利,就随意打张借条了事,以至后患无穷。
    二、“地下钱庄”的社会危害性
   “地下钱庄”向社会大量发放资金,并不是我县所特有,而是全省性问题,尤以温州地区和台州地区最为突出。这是继财务开发公司、农经站违法发放贷款以来,我省又一违反金融法规进行非法贷款的现象。尽管这些“地下钱庄”出借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短缺、银行借款不畅的矛盾,但它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性则更加不可忽视。
    1、经营风险带来的社会问题。由于“地下钱庄”发放贷款主要采取向社会集资的方式,然后再向企业发放资金,因而,一旦对借款人资信审查不严,极易导致发放出去的资金血本无归,资金链条被切断,出现破产或倒闭,将造成大量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受偿,严重影响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2、违法放贷的法律后果。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地下钱庄”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同时,“地下钱庄”采用低利率进、高利率出的方式赚取利息差,属于经营金融行为。我国对于金融经营采取经营许可制度,这些机构在没有取得金融许可的情况下进行金融业务,将涉嫌非法经营犯罪。
    3、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和金融政策的实施。由于目前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逐步下调,加之利息税的开征,促使大量闲置民间资金为“地下钱庄”的高利率所诱惑和吸收;有些企业和民众为了获得利益最大化,从商业银行套贷大量资金,然后再转借给“地下钱庄”以获取暴利,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政策的有效实施。
    4、严重影响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因我县不少中小企业还处于发展初期,资金十分紧张,又难以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因而不惜向“地下钱庄”高息举债,结果使这些企业雪上加霜、负债累累、举步维艰,有的甚至被迫停产停业,工人工资、材料款等外债无法清偿,为逃避债务只好举家出逃,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5、严重影响治安环境和社会稳定。部分“地下钱庄”与社会黑恶势力相勾结,四处开设赌场或坐庄,雇佣打手看护赌场,并专为那些赌徒等不法分子提供倒款以获取暴利,导致赌博、“六合彩”等非法活动屡打不止,大量群众卷入其中,深受其害。一旦发生赖债或者没有能力偿还赌债的情况,雇佣的打手就会前往逼讨,动辄恶言相向、暴力恐吓,甚至采用危害他人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等手段相威迫,引发如绑架、非法拘禁、打架伤害、砸抢财产等刑事案件,严重影响了我县的治安环境和社会稳定。
    6、滋长了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活动。“地下钱庄”由于其隐蔽、快捷、匿名等特点,不仅影响了我县收支统计的准确性,也为许多个人、企业偷逃税款提供了便利,使大量的税收流失,给国家税收征收工作带来极大的影响。
    三、对规范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取缔“地下钱庄”的建议
   (一)拓展融资渠道,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1、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的信用担保体系。要建立中小企业贷款信用评级制度、企业法人代表资信评级制度和企业总体资信评级制度,强化企业信用观念,以信用等级确定贷款金额和是否提供担保。
     2、大力发展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要本着“规范标准、放开准入、强化监督、鼓励竞争”的原则,尽快建立和完善中小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风险管理制度、竞争规则以及监管办法,大力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
     3、改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提出的“推进公平准入,改善融资条件,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精神,在成立中小企业信贷部门的基础上,积极改进信贷考核办法和激励机制,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比重。
    4、推动设备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由于中小企业本身缺乏足够的固定资产,往往达不到抵押贷款的要求,因此建议推广机器设备融资租赁的贷款方式,由于设备租赁具有按揭的特点,可以在中小企业资金不足的条件下,满足其资产融资的需要。
   (二)坚决打击“地下钱庄”,打造平安玉环。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打击“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舆论声势。要充分运用宣传媒体,向人民群众宣传金融法律法规和“地下钱庄”的巨大危害性,并广泛发动群众参与防范和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机构、非法金融活动,鼓励人民群众对“地下钱庄”的投诉举报,使“地下钱庄”无处藏身。
    2、加强案件侦办力度,严厉打击“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借贷纠纷案件时,对违法借贷行为,应依法确认无效,其利率不予保护,对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如发现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犯罪行为,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最大限度地减少“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给我县集体、个人财产造成的损失,最大限度地减轻“地下钱庄”的违法犯罪活动对我县经济安全造成的危害。在严厉打击“地下钱庄”的同时,要严格区分民间的正当借贷行为,做到“区别对待、疏堵并举”,以免误伤民间正当借贷而影响中小企业资金需求。
    3、严格执行即将出台的《反洗钱法》,完善核查报备制度和监控措施。在不断打击的基础上,依法加强对金融交易的监管,逐步实现银行交易的透明化,真正使货币交易活动从地下走到地上,使腐败、逃税、骗税、逃汇等犯罪活动的资金流向难以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从管理层面遏制“地下钱庄”的发展。 (社法委  潘寿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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