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深刻理论阐述和重大战略部署。《决定》明确提出:“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这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我们爱国宗教团体的重视和信任,更增强了宗教界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发挥积极作用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当前,如何发挥宗教在我县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既是宗教界要认真思考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值得关注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近年来我县发挥宗教作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我县是全省宗教工作重点县,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四大教并存,现有宗教团体5个,宗教活动场所133处,宗教活动保留点80余处,宗教教职人员390人,信教群众约4万余人(不包括城乡善男信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县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积极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关心信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帮助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支持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各自的教规教义开展宗教活动,使我县宗教界保持了和谐团结稳定的良好局面,也有效地激发了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投身和谐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同时,全县宗教界在党委政府的关心指导下,积极探寻宗教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方法与途径,团结全县广大信教群众积极参与我县的三个文明建设,努力促进我县经济发展、城乡稳定与社会和谐。特别是在慈善事业方面,宗教界更是弘扬了扶贫帮困、关爱羸弱的良好传统。2003年以来,我县宗教界先后开展情系社会献爱心捐款、结对困难学生助学、参与希望小学建设等慈善捐款活动,据不完全统计,捐助金额达145余万元。仅今年我县基督教“两会”就通过县慈善总会为苍南“桑美”台风灾区捐款 14余万元。县佛教协会、道教协会、基督教“两会”被县慈善总会评为2005年慈善捐款活动先进集体。2006年,我县宗教界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关于婚丧事简办的号召,向全县信教群众发出文明节俭办婚丧事的倡议书10000份,引导信教群众破除婚丧旧习俗,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推动全社会良好风尚的形成。
当然,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就宗教界自身而言,一些信教群众对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认识模糊,遵守宗教法律法规的意识比较淡薄,如热衷于在家庭或非法场所组织宗教活动,不到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影响了周边群众的生活、生产秩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一些宗教教职人员受市场经济的影响,世俗化、职业化的倾向日趋明显,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等等。就社会各界而言,思想观念和认识上还存在许多的问题,对宗教的长期性、宗教工作的群众性、宗教问题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等认识不足,对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以及宗教基本知识了解不够,对宗教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清,看不到宗教的合理性和多方面的社会功能,甚至习惯于把宗教和所谓的“三教九流”、“牛鬼蛇神”联系在一起,把宗教和封建迷信甚至法轮功等同起来,轻视宗教,歧视宗教,从而在不同程度上限制甚至阻碍了宗教在促进和谐社会构建中积极作用的发挥。
二、进一步发挥宗教积极作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宗教的主体是宗教信徒及其构成的社会组织。宗教组织和信教群众有着促进社会和谐的理念、道德规范和传统,他们以其特殊的精神追求和组织活动规范着自身,影响着社会。如佛教讲“和合众缘”,对自身有“六和敬”的规约,对众生有平等的思想,对社会有与乐拔苦的慈悲精神;道教讲“齐同慈爱、和光同尘”,提倡贵生,敬重生命,关爱自然,主张天人和谐;天主教、基督教具有爱上帝,同时要“爱人如己”的基本精神,提倡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要“彼此相爱”。宗教从属于社会,是社会的有机组成,是社会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它受制于社会整体,又反作用于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根本上来说就是构成社会主义社会的各个要素、各个组成部分,能够彼此配合、相互协调、化解矛盾、减少冲突,共同推动社会整体健康运行。“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谐社会人人共享,促进和谐人人有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体现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当然也包括了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人士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信教群众毫无疑问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力量,宗教毫无疑问能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因素。
要发挥宗教在促进我县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需要内外因素的相互结合和共同努力。从内部因素来说,宗教界必须要明确自己的社会定位,明确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职责,最大程度地发挥自己独特的优势,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参与到我县推进全岛城市化,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具体来讲,首先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尤其是在当前宗教团体面临领导班子青黄不接的情况下,更要重视和加强领导班子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充实力量,提高驾驭能力,团结和带领各宗教团体按照自身的特点和规章自主开展活动,在参与和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积极的作用。要根据宗教界人员来自四面八方、各行各业的有利条件,善于发现和挖掘各方面的特殊人才,真正为推进全岛城市化、构建和谐玉环发挥从个体到整体的应有作用。其次,要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和守法观念,遵守国家宪法和宗教法律法规,规范宗教行为,依法开展宗教活动;要深入挖掘和弘扬宗教文化中的积极因素,并结合时代作出新的解释,不断提高广大信教群众的道德品质修养,努力为全社会作出良好的道德示范;要重点针对一些世俗化、职业化的,经济利益至上、社会道德缺失的宗教教职人员,开展严肃的清理整顿,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为赢得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社会各界的肯定和关心,进一步发挥自身的积极作用奠定基础。同时要高度警惕境外非法宗教组织和邪教组织对我县进行渗透,坚决反对以宗教的名义危害国家安全和人民的利益,破坏我县和谐稳定的社会大局。第三,要加强对广大信教群众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努力使广大信教群众在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维护国家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等重大问题上取得共识,引导广大信教群众自觉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全岛城市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玉环的大目标上来。
从外部因素来说,社会各界要正确认识宗教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帮助解决宗教与社会以及宗教内部存在的不和谐的因素,积极引导宗教健康发展,从而为宗教在促进我县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首先,社会各界尤其是各级党政干部,要克服宗教就是愚昧迷信的片面认识,克服信仰宗教在政治上必然落后甚至反动的错误认识,克服宗教是可以用行政命令的手段加以限制甚至加以消灭的错误认识,深入了解宗教,客观对待宗教,引导宗教界为玉环实现全岛城市化、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其次,必须全面地、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保障和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县的宗教活动场所由于历史上存在一些违规的问题,加上权属证书的有关补办政策操作性欠强,权属证书补办工作仍然留有较大的尾巴,据统计,全县133个宗教活动场所中,已领取房产证的21个,仅占15.8%;领取土地使用证的32个,仅占24.1%。而随着我县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县部分宗教活动场所因与城市规划冲突,或因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迁建安置问题又被提上议事日程。这些都给各宗教团体的正常运作带来较大的影响,如果处理不当,将会伤害信教群众的感情,影响广大信教群众投身和谐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因此,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这个问题,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使我县宗教活动场所布局更加合理。立足当前,就是要参照兄弟县市区的一些经验做法,协调落实好权属证书的补办工作;在迁建安置过程中,要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处理,并针对宗教活动场所属于非营利性组织这一实际情况,在场所建设有关规费的收取标准上予以适当的优惠。着眼长远,就是要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在现有宗教活动场所布局的基础上,结合今后我县各宗教发展的趋势,制定好今后一个时期我县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划。第三,要重视帮助和指导爱国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选拔和培养人才充实领导力量,提升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以适应新时期宗教工作的实际需要。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宗教团体搞好生产服务事业,并制定一些优惠政策加以扶持,以提升各宗教团体在经济上的自养能力;对于一些特别困难的宗教团体要参照省、市有关做法,采取积极措施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为宗教团体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要重视宗教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关心和帮助一些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解决实际困难,体现党的关怀和社会的温暖,激发宗教界人士为实现全岛城市化、构建和谐玉环作贡献的热情和力量。(卢 庆 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