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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玉环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工作的决定》
2007-09-10- 00:00  点击数:  来源:   文字大小:【放大】【缩小】      

(1999年5月25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台市委〔1998〕16号《中共台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工作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实现玉环经济社会发展第二次腾飞和祖国统一大业中的作用,结合县委1996年批转的《政协玉环县委员会关于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实施办法》有关内容要求,特作决定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

    1、县委每年定期听取政协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对县政协的工作提出任务和要求。

    2、县委、县政府均要确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联系政协工作,参加政协的重要活动。

    3、不是县委常委的政协党员主席列席县委常委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县委书记办公会议;县政协常务副主席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协副主席或秘书长受主席委托,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政协秘书长、专职常委、办公室和专委会驻会负责人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及县委、县政府召开的有关科局级负责人会议,就全县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4、各镇乡政协联络员所在镇乡党政联席会议和政府办公会议,省、市、县政协委员列席县人代会(除单独召开例会外)和所在镇乡人代会,县政协委员列席所在单位有关重要会议。

    5、县四套班子领导至少固定联系一名党外人士,开展交友活动,加强联系,听取反映,积极鼓励他们讲实话、讲真话,并就某些重大问题进行磋商。

    6、政协全会期间,县委、县政府领导应出(列)席会议,听取委员发言,参加各组讨论。县人大和县政协召开常委会,要互邀领导列席,以互通情况,协商有关问题。

    7、健全县委办主任牵头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互通情况,协调有关问题。

    8、县委组织部门要把是否有统战意识、统战政策水平和是否重视政协工作,作为考核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内容之一。

    9、县委宣传部门要重视并积极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宣传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及时报道、宣传政协的重大活动以及政协委员的先进事迹、反映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推进人民政协工作的不断发展。

    10、县委统战部门要加强与政协的紧密配合,协调关系,对县政协委员、常委,省、市政协委员提名及调整,要充分征求政协党组意见。

    11、县委党校每年要把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政策,列入教育计划。

    二、积极支持政协履行职能,充分发挥政协的作用

    1、坚持重大问题决策前与政协协商。凡属贯彻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政策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部署,全县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县政府、法院、检察院向县人代会提出的工作报告(草案),财政预决算与社会发展计划及其调整、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重大人事安排、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以及统一战线内部关系的重大问题等都必须做到协商于决策之前。不以通报情况代替协商。事关全县的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可通过政协召开意见听取会、民主协商会、专题座谈会、行家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政协和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2、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民主监督主要内容为: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重要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和我县地方规章的实施情况;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重大改革措施的实施情况;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情况;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遵守法纪,执行廉政规定方面的情况等。全县有执法执纪性质的党政部门应邀请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执法监督员等,开展执法、行风评议,提高政协民主监督的实效。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勤政廉政情况等都要自觉接受政协的监督。

    3、以县政协常委会、主席会议或各专门委员会、镇乡联络组名义提出的建议案和其他建议、批评和意见,以正式文件送达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地进行研究处理,并以正式文件形式作出答复;对政协送交的重要调查、考察报告,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阅批,及时反馈。

    4、对县政协委员的提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办理,并在三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对答复不满意的,有关部门要再次研究办理或向提案人作详细解释。

    5、建立健全党政有关部门与政协专委会对口联系制度,经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党政各部门在制定规划、计划、方案时,事先应征求政协对口委员会的意见;重要文件、资料、统计报表等,应抄送政协对口专委会;重要工作会议和有关活动,应邀请政协对口专委会负责人参加。

    6、积极支持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积极支持政协组织的视察、调查等活动;党政领导要把应邀参加政协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作为支持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途径。

    7、各镇乡和县属各单位应就本地、本单位的某些重大问题,向本地、本单位的政协委员通报情况并听取意见。各镇乡每半年一次向本地政协联络组通报全面工作。

    8、政协委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要重视发挥政协委员的作用,积极支持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组织的各项活动,保证活动时间,经费按财政规定给予报销。重要会议应邀请政协委员列席,听取他们的意见。

    9、尊重和保护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和活动中,政协委员可以充分发表不同意见。可通过新闻媒介,表达委员参政议政的意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提出批评与不同意见的政协委员进行打击或排斥。

    10、政协委员就民主监督内容中的有关问题,可以直接向党政纪检监察和政法部门举报。对于政协委员的举行,要认真研究,慎重处理,及时答复,并做好保密工作。

    11、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如受到侵犯,有关部门应会同政协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侵权单位或个人作出严肃处理。

    12、政法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涉及政协委员的案件前,应向县政协党组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同时或事后及时通报。

    13、积极支持政协开展交友联谊活动,对来玉环考察、参观的兄弟县市政协,各有关单位要热情做好接待服务工作,认真介绍情况,宣传玉环。

    三、支持政协搞好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政协工作活力

    1、按照干部“四化”标准和德才兼备原则,选调、任用、培养和交流县政协机关干部,要有计划,做到有进有出;按照省委组织部和统战部有关文件精神,准确把握干部年龄关,注意老中青结合。

    2、对政协机关的人事安排,应重视政协党组的提名,充分征求政协党组的意见。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常职常委,专职常委不占政协机关编制,党政领导要政协担任专职常委的,其人事工资关系、生活福利待遇等也可保留在原单位。

    3、在政协委员比较多的重点镇乡设政协联络组,配专职联络员,享受科级待遇,列席同级党委和政府会议。未设联络组的镇乡,应确定一名党委副书记联系政协工作。

    4、县政府要积极为政协机关解决好办公用房、交通工具、干部职工住房、福利待遇等实际问题。保证政协全会、常委会及其他必需的经费,为政协开展工作,履行职能创造良好条件。

    5、县政协党组要发挥在政协机关工作中的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县委的决定,决议在政协工作中的贯彻落实,不断提高参政议政的水平。

    6、县政协委员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学习,廉洁奉献、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及有关方面群众,认真履行委员职责,及时反映党派、团体和各界别群众的意见、建议,积极参加政协有关会议和活动。

    7、政协机关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质量,密切同各党派、团体和政协委员的联系,加强与兄弟县市政协的沟通合作;要通过各种形式,帮助委员了解情况,及时向委员提供有关信息,为委员参政议政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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