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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玉环县委员会关于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7-09-10- 00:00  点击数:  来源:   文字大小:【放大】【缩小】      

中共玉环县委转发《政协玉环县委员会关于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实施办法》的通知

县委〔1996〕65号

    各镇、乡党委,县直属各单位:

    县委原则同意《政协玉环县委员会关于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人民政协是我国人民统一战线的组织,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中的作用,有利于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巩固和发展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各方力量建设玉环。各级党组织必须充分认识政协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领导,把政协工作列入党委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政协工作汇报,对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要在决策之前与政协进行协商。要加强政协机关的建设,做好政协机关干部的选配、培训工作,政协机关干部要同党政机关干部实行双向交流。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政协开展工作,帮助政协解决干部编制、人事调配、活动经费、办公条件、生活交通等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为政协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县政协党组要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县委的决定、决议在政协工作中的贯彻落实,认真抓好政协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政议政水平。

 一九九六年三月五日

    政协玉环县委员会关于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履行政协职能,逐步实现政协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协玉环县委员会是我县实现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个基本政治制度的机构和场所,其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第三条 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目的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促进重大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监督国家宪法、法律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协助并推动国家机关的勤政廉政建设,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为加快玉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共同奋斗。

    第二章 政治协商的内容及形式

    第四条 政治协商是对全县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进行协商,对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

    第五条 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

    (一)县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向县人代会提出的工作报告;

    (二)县政府向县人代会提出的关于财政预算决算、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全县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中重要政策、政策的制定和重大的工作部署;

    (四)换届时,县委提出的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的领导人选,县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及副科(局)级以上党外人士的安排;

    (五)镇、乡行政区划的变动,县域总体规划及重要变更方案,全县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和实施;

    (六)有关统一战线内部和人民政协工作的重大问题;

    (七)重大涉外事项;

    (八)县委、县政府、县政协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

    (一)会议协商

    1、县政协全体会议或部分委员座谈会、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

    2、主席或政协党组书记列席县委常委会;

    3、副主席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

    4、主席、副主席参加县级领导班子联席会议;

    5、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

    6、县政协专职常委和各专门委员会驻会负责人参加县委、县政府召开的有关(科)局级负责人会议;

    7、各镇乡政协联络员列席所在镇乡党政联席会议和政府办公会议;

    8、省、市、县政协委员列席县人代会(除单独召开例会外)和所在镇乡人代会;

    9、县政协常委列席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有关会议,省、市、县政协委员列席所在单位有关重要会议;

    10、建立健全县政协专门委员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对口联系制度,县级机关各职能部门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要邀请县政协相应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参加;

    11、县人大和县政协召开常委会,要互邀领导列席,以互通情况,协商有关问题。

    (二)专题协商

    1、县委、县政府在有关全局性重大问题的决策前,要通过县政协召开政协常委会或有部分委员及各界人士参加的会议,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也可委托县政协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论证;

    2、县政协或各专门委员会经过调查视察后,就有关重大问题主持召开专题协商会,可邀请县委、县政府及有关单位领导通报情况,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专题协商;

    3、各镇乡和县属各单位可就本地、本单位的某些重大问题,向本地、本单位的政协委员通报情况并听取意见。各镇乡每半年一次向本地政协联络组通报全面工作;

    4、各镇乡政协联络组经过调查视察,就本地有关重大问题召开专题座谈会,要邀请所在地党委、政府及有关单位领导听取汇报和建议。

    (三)其他形式协商

    1、县政协可通过建议案等形式,与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县政府进行书面协商;

    2、县委、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至少固定联系一名党外人士,积极鼓励他们讲实情、说真话、当挚友,并就某些重大问题进行磋商;

    3、县委、县政府、县政协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协商形式。

    第三章 民主监督的内容及形式

    第七条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制、法规的实施,中央大政方针和本县重要决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第八条 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本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的情况,本县制定的重要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三)全县各级党政干部在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政勤政等方面的情况;

    (四)司法机关及其他执法部门的执法情况;

    (五)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县政协重要建议案和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六)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热点问题的处置和解决情况;

    (七)参加县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八)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要问题。

    第九条 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

    (一)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根据委员及各界人士的意见向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县政府提出建议案;

    (二)各专门委员会、镇乡联络组通过视察和专题调查,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

    (三)参加政协的团体、政协委员通过提案、举报或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建议和改进意见;

    (四)参加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

    (五)召开各种形式的政协委员及各界人士座谈会、协商会、评议会,邀请有关党政领导到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六)推荐政协委员担任督导员、监督员、审计员、监察员等。

    (七)通过政协文件、简报,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舆论工具,反映委员们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其他民主监督形式。

    第十条 以县政协常委会、主席会议或各专门委员会、镇乡联络组名义提出的建议案和其他建议、批评和意见,以正式文件送达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地进行研究处理,并以正式文件形式作出答复;对政协送交的重要调查、考察报告,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阅批,及时反馈。

    第十一条 对县政协委员的提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办理,并在三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对答复不满意的,有关部门要再次研究办理或向提案人作详细解释。


    第四章 参政议政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二条 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

    第十三条 参政议政的内容及形式除第五、六、八、九条规定的以外,还包括:

    (一)反映社情民意。利用政协委员分布面广的优势,深入实际,密切联系各界群众,掌握真实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积极反映群众的愿望、意见和要求,反映各种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

    (二)努力化解矛盾。利用自身的威信和影响,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做好思想政治和解疑释惑工作,理顺群众情绪,化解各种矛盾,为维护社会稳定作贡献;

    (三)参与各种活动。代表各界群众,积极参与各种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对外交往等活动;

    (四)开展咨询服务。利用政协的人才优势,发挥智囊团作用,广泛开展经济、科技、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活动;

    (五)开展对外联谊。利用政协联系面广的优势,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和海外联谊活动,为招商引资牵线搭桥,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六)深入调查研究。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选好课题,进行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提出各种意见和建议,供党委和政府决策时参考;

    (七)发挥模范作用。积极投身经济建设,在各自的岗位上作出成绩,守法遵纪,遵守社会公德,起好示范作用,努力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水平的提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及各种形式的协商会和重要活动,一般应作新闻报道。《玉环报》、县电视台、县广播电台要积极宣传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宣传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宣传政协委员的先进事迹,反映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推进人民政协工作不断发展。

    第十五条 县政协委员参加有关活动,所在单位要给予时间、经费等方面的支持,并使政协委员能及时看到有关文件、资料,听取有关精神的传达和有关情况的通报,为委员参政议政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十六条 保障政协委员提出批评和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维护委员的合法权益。政法、监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政协委员的案件以前,要向县政协通报情况,并征求有关意见。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由县政协每年组织一次检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县政协常委会讨论通过,报县委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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