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18日县政协五届九次主席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玉环县委员会关于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实施办法》精神,为深入了解民情,积极反映民意,畅通民主渠道,推进党委、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结合玉环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约谈会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集,既可单独召集,亦可集体召集。约谈对象为本届政协委员,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二、主席或副主席单独召集的约谈会,其约谈内容和参加对象由约谈主席或副主席确定。由集体召集的约谈会,约谈内容和参加对象由主席或常务副主席确定。约谈对象通常不超过10人。
三、约谈会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对应约参加会议的委员,一般应于会前七天发出通知,告知约谈内容。
四、约谈会原则上为一会一议题。议题应围绕县委、县政府的重大举措和政策在基层的落实情况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确定。
五、应约委员在参加会议之前要围绕约谈内容做好调查研究工作。会上要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反映的内容要真实准确。
六、约谈内容可在《玉环政协》或《社情民意反映》上刊出,涉及重大事项的,可组织召开专题协商会进行协商讨论,并就协商结果向约谈对象通报。
七、本制度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玉政协〔199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