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28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县“两个社会”建设,加快玉环现代化建设进程,根据中发〔2006〕5号、浙委〔2004〕18号和台市委〔2005〕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政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
1、深刻认识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性。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和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风雨同舟、团结奋斗的伟大成果。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强新世纪新阶段的人民政协工作,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一基本政治制度以及人民政协这种民主形式、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高党和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全县各级党组织要从推进玉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自觉增强政治意识和民主意识,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重要作用,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组织,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作出新的贡献。
2、进一步完善党对政协工作领导的各项制度。人民政协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要把政协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县委每届任期内至少要召开一次政协工作会议,县委常委会每年至少要听取一次政协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政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委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政协工作,县委和县政府都要确定一名领导联系政协工作,参加政协的重要活动。坚持和完善政协主席列席县委常委会议、根据研究事项的需要列席书记办公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制度,政协副主席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制度,政协秘书长、专职常委、委办驻会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党委全体会议、政府全体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制度,以及县人大和县政协召开常委会议互邀领导列席制度。县法院、检察院召开有关会议或组织相关活动,应安排或邀请政协领导参加。政协全会期间,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领导要列席会议,听取委员发言,参加分组讨论。每次政协常委会议,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一般应安排领导参加,县党政主要领导每年至少参加1次。县四套班子领导至少应固定联系一名党外人士,加强联络,听取意见建议。省、市、县政协委员应列席县人代会和所在镇乡人代会以及所在单位有关重要会议。健全由县委办公室主任牵头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互通情况,协调有关问题。县委统战部作为党委主管统战工作的机构,要在县委领导下,与政协密切配合,协调关系,对县政协委员、常委、省市政协委员提名及调整,要充分征求政协党组的意见,并加强对非中共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县委组织部要把是否具有统战意识、统战政策水平和是否重视政协工作,作为考核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内容之一,并把统战政协工作业绩列入县各有关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和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述职内容。
3、充分发挥政协党组的作用。县政协党组是县委的派出机构,在县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政协工作中起领导核心作用。县委通过政协党组实施对政协工作的领导,对事关多党合作、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一些重大问题,以及政协换届人事安排和政协机关人事安排等,应事先征求和听取政协党组的意见。县委可视情委托政协党组召开参加政协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座谈会,通报重要情况,传达重要文件,听取意见和建议。对政协党组请示的问题,县委要及时研究。政协党组必须认真履行党委赋予的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抓方向、议大事、管全局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县委的决定、决议在政协工作中的贯彻落实,并及时主动向县委汇报工作。要按照党委统一部署和《政协章程》的规定,配合党委有关部门研究换届时有关界别设置、委员名额、人选和常委人选以及届中委员调整的有关问题,并提出建议。
4、加强人民政协理论的学习教育和政协工作的宣传。全县各级干部必须加强对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贯彻执行基本政治制度的坚定性和自觉性。全县各级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把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作为重要学习内容,并将其纳入干部的考试考学内容。组织人事部门、县委党校和镇乡党校等要把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列入各级党政干部的培训和教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宣传部门要重视人民政协的宣传工作,并列入整体宣传计划,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组织好对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及其他形式的协商会议、重要活动和政协委员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支持政协开辟必要专栏,开展专题宣传活动,不断扩大人民政协的社会影响。
5、推进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做好新世纪新阶段的人民政协工作,重在推进“三化”建设。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宪法和《政协章程》为依据,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以规范程序为抓手,减少随意性,克服盲目性,努力形成有章可循、行为规范、操作有序的工作机制,着力提高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质量和水平,不断开创政协工作新局面。
二、进一步规范政治协商的内容、形式和程序
6、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要按照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的原则(即“三在前”原则),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在重大决策中的作用,把政治协商真正纳入县委和县政府决策的全过程,成为其中必经的重要环节,不以通报情况代替协商。重要的协商活动,党政领导要亲自参加,直接听取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对待。
7、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1)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方针政策、重大决策及重要部署;(2)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报告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3)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4)重要地方性政策出台、政策变动;(5)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县域总体规划及其他重要规划;(6)人大、政府、政协的重大人事安排;(7)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面广、投资巨大、影响深远的重大投资项目和建设项目决策;(8)关系人民群众生活和切身利益的教育、卫生、就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举措;(9)有关爱国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10)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认为有必要进行政治协商的其他重要问题。
8、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一般以会议形式进行,包括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专题协商会议、各专门委员会对口协商会议、专题座谈会、意见听取会,根据需要召开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协商座谈会等。协商活动由政协主席会议根据不同的内容和要求,确定不同的协商形式和参加范围。
9、政治协商的基本程序。(1)确定议题,制定计划。每年年初,县委、县政府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研究提出全年协商计划。县政协党组要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年度工作要点,按照规定的协商内容,主动向县委提出重要协商议题的安排建议。县委要重视政协提出的建议,并由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府的办公室会同县政协办公室就政治协商有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从实际出发,确定协商议题,制订年度政治协商工作计划。县委方面的协商议题,由县委办公室负责提交;人大方面的协商议题,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提交;县政府方面的协商议题,由政府办公室负责提交;政协方面的协商议题,由政协办公室负责提交。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以及其他方面临时提出的协商议题,由县政协办公室汇总,报主席会议确定。(2)充分准备,精心组织。年初确定的协商议题,有关协商的文件材料一般应提前15天提交政协;临时提出的协商议题,一般应提前7天提交政协。政协要及时组织有关委员和有关方面人士,围绕协商议题,深入调研,了解情况,搜集材料,做好协商准备。根据会议议题,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参加政协的协商会议,并就提交协商的议题作出说明,认真听取政协的意见建议。(3)认真落实,及时反馈。对协商会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有关方面要认真研究、积极办理、抓好落实,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向政协的反馈工作由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的办公室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民主监督工作
10、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1)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重要方针政策的情况;(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重大改革措施的实施情况;(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勤政廉洁等方面的情况;(4)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贯彻执行情况;(5)重点工程建设的实施情况;(6)政协建议案、调研报告、提案和社情民意办理落实情况;(7)政协各参加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8)其他需要监督的重要问题。
11、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县委、县政府要支持人民政协充分运用建议案、调研报告、提案、大会发言、视察督查、民主评议、反映社情民意、重要情况专报、委员举报等有效形式,实施民主监督。支持人民政协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民主监督。支持人民政协不断探索民主监督的新形式,通过听证会、双向交流、群众代表旁听政协会议等形式,促进民主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通过大众传媒开设专栏、专题等形式,促进民主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通过聘请政协委员担任有关行业的特约行风监督员,邀请政协委员参加重大事项调查、检查和联合执法等活动,促进民主监督与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纪律监督相结合,并逐步加以完善,努力形成民主监督的长效机制。政协委员担任各类监督员由政协与有关部门协商推荐,加强管理。
12、民主监督的基本程序:(1)制订计划。县政协党组要根据党委、政府工作部署,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后,制订民主监督计划。(2)组织实施。政协要认真实施民主监督方案,党政有关部门要提供相关材料,通报情况,并在委员开展视察调研时给予协助。(3)听取意见。在实施民主评议、政情交流、重点提案督办等活动时,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与委员进行沟通交流,听取意见建议。(4)抓好落实。对委员在民主监督中提出的批评意见,有关部门要认真听取,积极采纳,切实整改,并及时向政协反馈。政协要组织委员有选择地对反馈情况进行跟踪。
13、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人民政协开展民主监督活动,提供监督条件,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并建立民主监督交办事项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该办不办的,政协可要求承办单位说明情况;对该办未办或办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政协可向党委、政府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政协要适应形势要求,加大监督力度,讲究监督实效,提高民主监督的组织化程度,切实有效地开展民主监督。
14、切实保障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鼓励委员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和活动中,以及通过新闻媒介充分发表意见,负责任地提出批评和建议,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因委员提出批评与不同意见而进行打击或排斥。对抵制或阻挠民主监督甚至打击报复的行为,县委、县政府要严肃查处。司法机关对有犯罪嫌疑的政协委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时,应事先向政协党组通报(紧急情况事后通报)。
四、进一步发挥参政议政的作用
15、参政议政的内容和形式。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16、为参政议政创造条件。县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为政协参政议政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为政协履行职能提供有力保障。要完善规范重要情况通报制度。党委、政府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情况,要及时向政协通报,县委、县政府一般每半年要向政协常委会通报一次重点工作;政协也可主动邀请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认真对待,并注意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要重视发挥政协委员的专长,广开才路,集思广益,支持政协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选择人民群众关心、党委政府重视、政协有条件做好的课题,组织调查和研究,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意见,为玉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建言献策。县委、县政府召开的有关专家论证会,可邀请有关政协委员参加。坚持党政有关部门与政协专委会对口联系制度,经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重要会议和有关活动应邀请政协对口专委会负责人参加;党政各部门在制定规划、计划、方案时,应征求政协对口专委会的意见,也可就某些问题进行联合调查,分析论证;重要文件、资料、统计报表等应抄送政协对口专委会。各镇乡和各单位就本地、本单位的某些重大问题,要向本地、本单位的政协委员通报情况并听取意见。各镇乡每半年一次向本地政协联络组通报全面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积极支持政协组织的视察、调研等活动,党政领导要把应邀参加政协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作为支持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途径;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重视发挥政协委员的作用,支持其参加政协活动,保障其各项待遇不因参加政协活动而受到影响。
17、认真落实政协参政议政提出的意见建议。县委、县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地研究处理政协的意见建议,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提出的建议案和其他重要调研报告,县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阅批,落实办理部门,特别重要的应提交县委常委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对以政协正式文件送达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建议案、调研视察报告,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认真研究采纳,并在三个月内以正式文件形式反馈办理情况。要加大政协提案办理督查力度,并将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对部门、镇乡的考核内容。各承办单位要建立领导负责制,认真研究办理政协提案,并在三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确保办理质量和效率;委员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再次研究办理或向提案人作详细解释;对政协确定的重点提案,要由党委、政府分管领导领办,政协正副主席督办,努力提高问题的解决率和建议的落实率;对需要几个部门联合办理的建议案或重要提案,应由县分管领导牵头办理。县政府每年要向政协常委会通报一次提案办理落实情况。对政协以社情民意形式反映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要认真办理落实,并及时反馈;特别重要的,党政领导要及时阅批,落实办理部门,促使问题解决。
五、进一步支持人民政协搞好自身建设
18、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县政协党组要根据县委的部署,有计划地组织委员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政协章程》和有关专业知识,努力提高政协委员的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水平。政协组织要通过各种形式帮助委员了解有关情况,为委员履行职能创造良好的条件;政协委员要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学习,提高素质,扎实工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及有关方面的群众,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积极参加政协有关会议和活动,发挥主体作用。规范政协委员人选产生程序。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和调整,要严格按照《政协章程》和上级党委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加强政协委员的日常管理。县政协党组对委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要定期向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及委员所在单位通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委员,可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由政协党组提出调整建议。
19、加强政协组织建设。加强政协领导班子建设,优化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保持合理的党内外比例,使之成为政治坚定、作风民主、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领导集体。加强政协专门委员会建设,保证专门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根据上级要求和形势变化,合理确定政协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工作机构名称应与上级政协相对统一,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专职常委(含退居二线的原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占政协机关编制,专职常委要达到一定数量。
20、加强政协工作制度建设。县政协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履行三项职能,并不断提高履行职能水平。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的议事规则,以及其他一系列规章制度,注重政协工作程序化建设,逐步建立一整套科学易行的操作程序和工作规范,从而保证政协工作有序开展、富有成效。要从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出发,积极探索政协工作的新形式、新途径,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21、支持政协积极开展对外交往。把政协对外交往活动列入县外事活动总体计划,统筹安排;支持政协结合工作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交往活动。对来玉环考察参观的上级政协和兄弟县(市、区)政协,有关单位要热情做好接待服务工作,认真介绍情况。
22、加强镇乡政协工委建设。委员人数较多的镇乡(含办事处)要设立政协工委,为县政协派出机构(正科级)。镇乡工委应设专职主任或副主任,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列入镇乡干部编制。工委负责人列席所在镇乡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和政府办公会议。县委、县政府召开的镇乡党政负责人同时参加的大型综合性会议,应吸收政协镇乡工委主任参加会议。镇乡工委正副主任人选安排,应事先征求县政协党组意见。镇乡工委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与同级干部同等待遇,工资福利和活动经费等由镇乡财政予以保障。
23、加强政协机关干部队伍建设。要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重视和关心政协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把政协机关干部的培养、交流、使用纳入全县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通过选拔任用、轮岗培训、挂职锻炼、脱产学习等渠道,进一步提高政协机关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同时加大政协机关与党政机关及其他部门之间的干部交流力度,并形成制度,长期坚持,增强政协机关活力。
24、努力改善政协机关的工作条件。切实保证政协的正常性经费和其他必要的活动经费,并逐年有所增长。对政协的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要安排专项经费。要根据实际需要,逐步改善政协机关的办公用房、工作用车、委员培训等条件,加强政协信息化建设,为政协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到政协任职的专职常委关系可以保留在原单位,原单位应保证其同级同等的生活福利待遇。要重视政协离退休干部工作,积极探索政协老干部工作管理体制,在工作人员、活动经费上给予保证。
25、切实抓好意见的落实。全县各级党组织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本意见。县委将对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每年开展一次督查,推动人民政协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玉县委〔2006〕15号)